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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案例|426知识产权活动期间三环共有7个案件11次评为典型
2022/5/5 0:00:00

 

热热闹闹的4月知识产权活动月过去了,按照惯例,各个政府部门,各级法院、协会等都会评选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经过盘点,三环共有7个案件11次评为典型案例,再次体现了三环在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蓝月亮”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16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

 

经办团队:温旭、董咏宜、张满兴、吴瑾、赵祥国

 

关键词:字号禁用、商标规范使用、赔偿计算方式、高额赔偿

 

所获认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广东商标协会:2021年度广东十大商标案例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亮点:本案涉及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关系多样复杂,且本案还涉及高判赔额。本案经办团队在制定诉讼策略、调查取证、证据收集及整理、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平,既通过诉讼维护了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通过高判赔1千万元弥补了原告的损失。同时,在启动案件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使得判决生效后相应的判赔额也顺利执行到位,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案例二:“鱼儿酒”商品别名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553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民终125号


经办团队:程跃华团队


关键词:商标别名、特有名称


所获认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候选案例


案件亮点:本案“鱼儿酒”这一名称并未直接、持续出现于商品的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而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别名被使用。别名是否属于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值得研究。二审法院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有名称”规定的深入解读,认为需综合权利人的企业知名度、商品知名度、别名的使用历史等因素进行认定,提出只要通过实际、持续的使用,并能够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则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案的审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别名是否可以认定为该商品的特有名称的理解和适用具有研究价值。

 

案例三:戴森公司与广州友谊“吹风机”外观专利行政查处案

 

案号: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穗知法裁字(2020)15-17号


经办团队:肖宇扬、赵祥国


关键词:专利行政查处、现有技术交叉比对、涉外企业


所获认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2021年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案件亮点:本案是一起跨国巨头通过专利权起诉国内企业占领国内市场的典型案件,且案情表面上看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良好,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似,国内企业作为被告方败诉可能性较高。而本案代理人接手案件后,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入分析研究,帮助当事人进行不侵权抗辩,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正面打击了跨国巨头,遏制了跨国巨头在中国市场的整体诉讼进程。可以作为国内企业正面积极应对跨国巨头诉讼的典型,给我国众多中小企业树立信心,维护国内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具体案情方面,在代理过程中本案代理律师条理清晰多角度的对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案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不侵权抗辩的典型案件。

案例四:彩标公司与柏拉公司“眼镜清洗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538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89号


经办团队:贾民俊、郝传鑫、肖宇扬


关键词:赔偿计算、零部件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专利侵权


所获认可: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亮点:计算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在可以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时,将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专利产品销售价格,再乘以合理利润率,即可以得到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率应在考虑销售收入,减去专利权人的销售成本及增值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合理确定。

无论选取产品整体还是专利所覆盖的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算基础,在正确考虑利润率及最小可销售单元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的情况下,最终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均属合理。如何选择,取决于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等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就市场因素而言,需要考虑整个产品的市场需求驱动力是来源于零部件还是产品整体。就技术因素而言,需要考虑产品零部件与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同一产品中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等。一般而言,由于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相对更难获取,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获得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的可行性。

 

案例五:幻境公司与虚拟动力公司“交互数据手套”外观专利纠纷案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326号、(2021)粤民终27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2727号


经办团队:王菱(曾用名:王琳)、罗江锋、吴瑾、张满兴


关键词:外观专利侵权、同一产品侵犯两项专利、抵触申请


所获认可: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亮点:无效宣告行政审查程序是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授权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其与专利侵权司法审判均是专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无效宣告行政审查与专利侵权司法审判存在内在逻辑的统一性,两者必须自洽,不能割裂,司法审判也应适用与行政审查中同样宽严的审查标准,否则无疑会使权利人两头得利,并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在该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设计特征、授权设计的保护范围等问题的认定,对确定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司法保护力度有重要参考,因此法院判决参考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审查意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并最终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案例六:类行星公司“光学透镜”外观专利行政纠纷案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469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66号

 

经办团队:詹海屴、罗江锋

 

关键词:外观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禁止反悔

 

所获认可: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亮点:在审查外观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当考虑专利权人自身对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的意见陈述,以及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专利权人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阶段,对于涉案专利相较于现有设计的某些区别设计特征属于“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等意见陈述,以及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考量因素,在民事侵权纠纷中亦应当考量,不应使当事人在专利行政无效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两头获利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也使针对同一外观设计专利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评价得以相对统一。

 

 

案例七:广州酒家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4091号


经办团队:董咏宜、张满兴、赵思涵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特有装潢、举证妨碍


所获认可: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产宣传周活动4起公开宣判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案件亮点:越秀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品装潢的知名度,被告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维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等方面因素,尤其考虑到各被告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生产、销售数据材料的情况下并未尽力举证等事实,一审判决被告粤某龙食品厂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商品装潢,销毁库存,并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被告粤某龙食品厂、唐某某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汇编|董咏宜

审稿|董咏宜

编辑|关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