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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案例|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广州酒家”月饼的装潢为有一定影响装潢,判决被告赔偿、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22/4/26 17:32:35

 

 

2022年4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由我所董咏宜律师、张满兴律师、赵思涵代理原告广州酒家集团分别起诉被告广州市从化粤某龙食品厂(简称从化粤某龙厂)、广州市大某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大某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两案,法院认定“广州酒家”月饼的装潢为有一定影响装潢,认定两案的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及50万元。

案情介绍


广州酒家始创于1935年,前身为“西南酒家”。1939 年重建后取意“食在广州”而改名为“广州大酒家”(后称“广州酒家”),素有“食在广州第一家”的美誉。广州酒家于1991年组建集团,2009 年3月23日改制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广东省率先上市的饮食及食品集团。广州酒家集团在月饼、速冻食品等为主导产品的食品制造,以及粤菜和广式点心为主的餐饮服务稳居行业龙头地位,具有深厚的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广州酒家是广东本土知名的餐饮老字号,无论是其连锁餐厅还是“广州酒家”品牌的月饼,都深得老广喜爱。


2021年8月,广州酒家集团发现分别由从化粤某龙厂、广州大某华公司生产的名为“七星伴月”月饼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广州酒家集团“七星伴月”月饼商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并在广州多家线下商超、线上平台天猫、淘宝、拼多多中广泛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广州酒家集团随后立即进行线上线下固定两案的相关证据,并委托我所律师就相关涉案行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号分别为(2021)粤0104 民初44091号(案一)、(2021)粤0104民初44287号(案二)。

 

法院认定及判决


一、原告主张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装潢是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商品装潢一般系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品装潢整体以红色背景加黄色圆月为基调,由黄色的圆月、红色的盛开木棉花、圆底祥云加红色竖向矩形图案、竖向"广州酒家"文字、突出向右上方倾斜的"月"字等主要构成元素所组成,具有较强的设计性和显著性,可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自 2009年就推出带有该装潢的涉案商品,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及推广,销售区域范围广,销售数量极高,再结合原告自身的知名度、在涉案月饼商品领域所获奖项荣誉等因素,足以认定涉案商品在我国已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基于该商品影响力以及商品所持续使用的装潢,相关公众可以对该商品装潢与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特定联系,进而通过商品装潢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二、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1、案一,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装潢同样以红色背景加黄色圆月为基调,有黄色的圆月、红色的盛开木棉花、圆底加红色竖向矩形图案、突出向右上方倾斜的"月"字等构成元素。与原告涉案商品装潢相比较,两者虽然在品牌名称、文字、底部建筑图案等元素上存在差异,但整体的设计风格、多个构成元素高度近似,总体视觉效果极为接近。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   


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原告涉案商品及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在同款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混淆行为,为其自身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削弱了原告权利商品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2、案二,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装潢同样以红色背景加黄色圆月为基调,有黄色的圆月、红色的盛开木棉花、圆底加红色竖向矩形图案等构成元素。与原告涉案商品装潢相比较,两者虽然在品牌名称、文字、底部图案等元素上存在差异,但整体的设计风格、多个构成元素高度近似,总体视觉效果极为接近。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尤其是两者同为“七星”款的月饼商品,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原告涉案商品及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在同款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混淆行为,为其自身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削弱了原告权利商品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被告认为两者售价差异明显,消费者可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混淆并不仅限于误认为同一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两者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因此被告关于售价差异明显即不可能造成混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判决分别赔偿30万及50

综合考虑广州酒家涉案商品装潢的知名度、被告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维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等方面因素,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案一判决被告赔偿广州酒家集团30万元,并销毁有关商品库存、登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在案二判决被告赔偿广州酒家集团50万元,并销毁有关商品库存、登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社会效果


广州酒家集团诉广州市从化粤某龙食品厂等不正当竞争案因其典型性为越秀法院公开宣判,并作为426系列活动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2022年4月26日的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三环将继续发挥本所知识产权专业强项,助力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忘初心,为我国知识产权贡献自己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