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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快讯|三环助力广州酒家打李鬼,获赔180万
2021/4/27 0:00:00

三环助力广州酒家打李鬼,获赔180万

 

2021年4月25日,由我所董咏宜、张满兴律师代理原告广州酒家集团经办的“广州酒家”商标侵权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万元人民币。

案情介绍

广州酒家始创于1935年,前身为“西南酒家”。1939 年重建后取意“食在广州”而改名为“广州大酒家”(后称“广州酒家”),素有“食在广州第一家”的美誉。广州酒家于1991年组建集团,2009 年3月23日改制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广东省率先上市的饮食及食品集团。广州酒家集团在月饼、速冻食品等为主导产品的食品制造,以及粤菜和广式点心为主的餐饮服务稳居行业龙头地位,具有深厚的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广州酒家是广东本土知名的餐饮老字号,无论是其连锁餐厅还是“广州酒家”品牌的月饼,都深得老广喜爱。

2020年8月,广州酒家集团发现中山某威公司生产多款名为“广洲人家”的月饼产品,并在沃尔玛、卜蜂莲花、好又多等多家国内大型连锁超市及线上淘宝平台中广泛销售,随后立即进行线上线下固定本案相关证据,并委托我所董咏宜、张满兴律师就本案涉案行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为(2020)粤0106民初35607号。

法院认定及判决

根据在案证据,广州酒家集团是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等商品,广州酒家集团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宣传推广的市场知名度较高,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广州酒家集团为维护案涉商标精心经营、持续投入。被告中山某威公司使用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广洲人家”图文、“广洲人家”文字标识占比大、辨识度高,故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月饼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广州酒家集团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广州酒家”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等因素,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令,中山某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包装、登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广州酒家集团180万元。有关商超停止销售相关涉案商品。

社会效果

本案经公开判决后,本案分别由人民日报、天河法院微信公众号、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plus、新快报等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2021年4月26日的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三环将继续发挥本所知识产权专业强项,助力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忘初心,为我国知识产权贡献自己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