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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肖宇扬律师被邀约参加电视节目
2019/1/9 0:00:00

    随着近年国家对知识产权越加保护,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案件备受重视。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选定了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其中我所肖宇扬律师代理的飞利浦公司与巨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1125号】,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近日,就该入选案例我所肖宇扬律师受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邀约,以被告代理律师身份参加节目《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判定需要界定功能性特征》接受访问。

    肖律师作为成功维护被告佛山巨天公司权益的代理律师,就该案争议重点做出总结。

    发明专利侵权技术性比较强,技术对比比较复杂,所以对于发展迅速的各种高新技术领域来说,保护范围界定和侵权认定的方法意义重大。面对功能性特征如何界定范围,如何进行侵权判定,本次节目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作出指导。

     案件回顾:飞利浦公司与巨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1125号]

    (入选2017广东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及裁判】

    飞利浦公司是名称为“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的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飞利浦公司认为巨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JT-916型空气炸锅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应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涉案专利所述“空气导向构件”是通过在底部壁设置空气导向肋结构,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实施例一的结构不能实现上述功能。被诉产品虽具备与实施例一相近似的结构,但未设置空气导向肋,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避免空气回旋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具备涉案专利所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综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启示】

    本案对如何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如何处理实施例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有益探索,既对此类功能性特征案件的审理树立了良好示范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探索和案例,也充分演绎了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高度相符合的司法政策。

 

 

 

该次节目完整视频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F79iMxbi3_mH_S2Ic_P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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