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论坛
服务支持

联系电话: 020-37616591

传    真: 020-37617960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三环论坛
三环论坛 News
温州动车事故理赔刍议
2012/1/4 0:00:00

文/程跃华[1] 梁结文[2]

 

 

    “7·23”,在铁路甬温线上发生了特别重大的铁路交通事故,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心弦。截至7月28日,此起动车追尾事故已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3]事发后由于救援组织工作不力、匆忙掩埋事故车头、忽视救援工作而过于强调铁路复通效率、信息发布不及时,铁道部成为了众矢之的。但无论事故性质、责任谁属,有侵权就有救济,赔偿问题是必然而至的。铁道部于事发后不久出台的最高50万元(包括保险理赔和“奖励金”)的赔偿额因相对较低而遭到专业人士和网民的纷纷质疑。7月29日,就在本文撰写过程中,迫于国民和中央的压力,铁道部终于将赔偿救助标准提升为91.5万元,分别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一次性救助金等项目组成。[4]

笔者借此文,发表一下对本起事故赔偿问题的一些看法。

 

二、赔偿项目与计算问题

 

    铁道部先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为依据作出本起事故的赔偿标准——“最高为50万元”的赔偿额(包括保险理赔和“奖励金”)是偏低的。从法律上说,《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是低于《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的,显然后两者是优先于前者应当被适用的。

根据《人损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次事故的赔偿项目根据受害者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对于受害者死亡的,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经过抢救的还有医疗费的产生;对于受害者未死亡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等与治疗(包括后续治疗)相关的必须费用,包括家属为护理受害者所花费的如交通费、陪护费等必要费用;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下一部分将进行了详细分析,无论是死亡、伤残者,还是未受伤者,只要是因事故而精神受到损害的,都有权提出。

 

    死亡受害者赔偿项目的法理,目前的《人损解释》和《侵权责任法》采用继承丧失说。该学说认为,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5]即赔偿的是“收入损失”。《人损解释》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收入损失”赔偿部分作了技术上的处理,即将其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对应的赔偿项目就是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则直接以“死亡赔偿金”的名义对“收入损失”进行赔偿,即不再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开,而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隐含在死亡赔偿金的大项目里,但该法对于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不分城镇、农村,应均统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为例,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万元,死亡赔偿金是20年的可支配收入即54.718万元。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民法通则》和《人损解释》等法律均有相关的依据。[6]根据《人损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要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当然,对于死亡受害者生前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来说,即为“全额”计算;(二)计算时需要考虑被抚养人的年龄因素,“未成年”、“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上”都有不同的计算年限,最多的为20年;(三)“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假如因为本次事故,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儿子组成的三口之家中的父亲死亡了,那么计算儿子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就需要在总额上除以2,因为对儿子的抚养,父亲依法只应承担一半责任,另一半属于母亲应当承担的责任;存在多个抚养人的情况也按以上原则处理;(四)“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也就是说,即便一名死亡受害者对数名被抚养人负有抚养义务,但最多只能赔偿一份“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综上,一名死亡受害者对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最多能拿到的数额,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万元为基准,最多计算20年,即最高为35.716万元。

 

    丧葬费按照浙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即1.53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浙江的标准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应当适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7]

 

    以上所述均为人身损害赔偿,[8]至于财产损害赔偿,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个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以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当然,该财产损失也仅针对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

 

二、受害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铁道部原来发布的赔偿标准中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是极不合理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除了赔偿受害方人身和财产损失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9]跟肉体一样,精神也作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基本要素,在受侵害时也应当予以救济,因此在提起侵权之诉时,受害方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均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解释》仅对死亡、残疾等少部分情况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严重后果”的标准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标准,在实践中也没有达成比较统一的共识,所以“严重后果”的标准一直是法院在审判中的大难题。对于因侵权行为受伤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以受害人伤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构成“严重后果”的;对于一些受轻微伤甚至无身体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在本次事故中,如果仅根据伤情的标准判断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是不公平的。对于那些面对事故血腥场面的受害人,即便肉体受伤不严重甚至毫发无损,但在其精神上必定会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有时候精神上的损害比身体上的损害更让受害者感到折磨,这也是地震等大灾害发生后心里干预的重要原因。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事故中的受害者,对于前来救援的家属的精神损害问题也应予以考虑,事故现场的血腥场面也会对他们的心灵造成一定的打击。美国就有类似的判例,支持了见证了交通事故发生的路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关于不在受损严重的几节车厢的乘客及见证了事故现场的家属应当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即便与处于事故发生“重灾区”车厢的受害者有巨大差别,但也需要有适当的体现,才是合理合情的。当然,在我国现阶段来讲,不宜过于强求。

 

    另外,在侵权诉讼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与损害赔偿请求一并提起,否则将丧失该请求权。[10]

 

    需要注意的是,本起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典型例子。适用不同的案由,便有不同的法律程序规定和赔偿结果,笔者不支持受害方选择违约之诉作为本事故诉讼案由。因为《合同法》规定有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1]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我国立法中不支持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针对本事故来说,铁路运输客运合同是格式合同,一般并无高赔偿额的特别约定,除非受害人在一年以后再起诉,否则选择违约之诉有害无益。

 

三、铁道部7月29日公布的91.5万赔偿金标准基本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但保险金不应纳入本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范畴。

 

    铁道部7月29日公布的91.5万赔偿金,基本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作出的,其由死亡赔偿金54.718万元、丧葬费为1.5万元、精神抚慰费为5万元、一次性救助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意外保险、行李遗失、亲友食宿等费用等)约30.3万元等组成。[12]这与上述第一部分分析得出的死亡赔偿金54.718万元、丧葬费1.532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额35.716万元三者之和基本相当。除对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全额支付、财产损失、亲友食宿费用较高者而外,也是基本符合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的。

 

    同时,对于以上将保险金也归入赔偿金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本次动车事故来说,受害者作为投保人,一旦发生了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意外伤亡时,应当由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与受害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受益人获得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便转化成遗产,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铁道部不是受益人,其将保险金归在赔偿金内的做法是有失妥当的。

 

    从另外一个方面说,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实便会产生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无关。而且人身保险赔偿不存在超额赔偿问题,即不存在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便失去对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者获得了保险金、侵权赔偿金额就可以相应减少的情形。所以说,不管保险金是否赔付、如何赔付、赔付多少,也不必理会铁道部这么多年收取的保险费具体金额和去向,保险金是否赔付涉及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侵权赔偿金额应当按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确定,两者之间没有替代关系。

 

四、举证责任分配及如通过诉讼,受诉法院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在本次事故中,由于不存在上述情形,铁道部承担全部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受害者一方并非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证明自身是适格的受偿主体以及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情况。

 

    对于主体适格性的证明,原则上应由受害者一方出具车票,以证明运输合同成立。但在本次事故中,很多受害者的车票已经在事故中损毁,特别是对于死亡的受害者来说,要求其家属提供车票实在是强人所难。而众所周知,本次是动车发生的事故,车票的购买采取实名制,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应当让铁道部公布本两趟动车的旅客名单,以完成举证责任。对于未死亡的受害者,旅客名单即能证明其与铁道部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死亡的,其继承人及被抚养人即享有求偿权,后者应当提供本人与死亡旅客的继承或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旅客身份证、户口本、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损害后果的证明,受害者或/及其家属需要按照上述部分提及的不同受害者涉及的不同赔偿项目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殡仪馆的停尸证明及收费单据、工作收入减损证明、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发票、残疾者将来还需提供残疾用具费用凭证等;对于涉及死亡或者构成残疾的乘客,其本人或者家属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对于认为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高于统一赔偿标准的,需要有相关的财物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根据201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具体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有关报道,7.23甬温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是在“杭深线永嘉至温州南间”,假如不发生本次事故,两辆车的最先达到地是温州南站,而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这片区域的铁路运输案件具有管辖权,所以以事故发生地、列车的最先达到地为标准的话,本次事故的 D301、D3115上的受害者应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或者向被告住所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五、“奖励金”的做法和提法应当受到严厉抨击

 

    根据媒体的报道,铁道部的赔偿方案中还有“雷人”的一项——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奖励费用由受害者户籍所在地政府支付。据报道,首例“赔偿款”50万就是由45万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款和5万的奖励费组成的。[13]如果以上报道属实的话,铁道部的这一做法明显不当、岂有此理!

 

   “早签有奖”的做法最为民众熟知的便是在拆迁补偿中运用的,目的是鼓励群众配合拆迁工作,以金钱换取效率。但这毕竟是在经济发展中运用的灵活手段,涉及的也只是财产问题。在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权侵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也采取这一做法,充分暴露出铁路部门和其他事故处理部门在相关事故处理中的官方“惯例”对我国国民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和蔑视,不但缺乏道歉的诚意,是对受害者特别是死者的不尊重,更是对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法和行政理念的极大讽刺!

另外,如果奖励金真是由受害者户籍所在地政府支付的话,就意味着由各地政府为铁道部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负责。进一步说,政府的钱就是纳税人的钱,由政府支付该奖励金的话就等于由纳税人为铁道部的过错买单,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六、结语

 

    整体而言,铁道部根据温总理的指示,于7月29日公布的91.5万赔偿金相对是比较合理的。尽管铁道部此前存在种种不合适的言行,但是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基于前述分析,大部分受害人家属应当已经基本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并且通过非诉讼谈判的方式来解决群体性事件也有利于提高事件解决的效率,其应当积极地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签署相关协议书,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至于另外的受害人或者家属经过前述分析后认为尚未获得合理的赔偿者,本文可供其索赔时参考。

 

本文已在《广州律师》2011年8月第四期(总第33期)上刊登。



[1] 作者简介: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医疗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2] 通信作者:梁结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山大学法律硕士。

[3]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4] 温州动车事故遇难赔偿金由50万提至91.5万元,2011年07月29日14:52,来自新华网

[5] 最高院民一庭 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应》.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57

[6]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损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还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等,具体条文恕不列出。

[7] 《人损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8] 因为本文的角度主要针对死亡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故未死亡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在此恕不详述。

[9]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 《精神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 7·23动车追尾事故赔偿救助标准91.5万元详细构成,和讯新闻,2011年07月30日11:29  来源:《财经》

[13] 温州动车追尾事故赔偿方案公布早签可获奖励,年07月26日14:19,来自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