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协议(范本)
2011/2/16 0:00:00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与
案委托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理,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代理人。受聘律师可安排其他律师或助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专业判断,客观地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
如委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存在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行政调处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四、甲方根据规定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律师报酬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的,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当事人一方提出和解的,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出现明显的工作错误,代理费应全部退回甲方。
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 ;
2. 。
七、代理人在办理本案中广州市外的交通、食宿、差旅费用及必要的办案费用,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
(1)实报实销;
(2)由甲方先行支付人民币 元包干。
八、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一审(或仲裁、行政调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需二审,且二审继续由乙方代理,二代理费用按一审代理费减半收取,该费用于甲方确定上诉之日起三日内或明确获知对方当事人上诉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2)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诉讼(或仲裁、行政调处)代理费用人民币 元;
甲方应在 之日起三日内再支付乙方代理费人民币
元/按 比例提成人民币 元。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结束后(包括一方当事人撤诉、双方和解、法院调解、法院判决)终止。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另行修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