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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品牌“培正”商标争议案
2011/1/18 0:00:00
作者:刘孟斌  单位: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裁决要点】

本案的裁决要点在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行为。

【案件索引】

一审:(2007)一中行初字第1269号(北京一中院)

二审:(2008)高行终字第434号(北京高院)

【案件介绍】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培正学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培正中学



广州市培正中学(以下简称培正中学)是广州百年名校之一,历史上享有“北有南开,南有培正”之赞誉,在国内及粤港澳、东南亚一带均享有盛名。其前身是成立于1889年12月1日的“培正书塾”,1903年改称为“培正学堂”,后逐渐发展成为国内一所校园广大,设备完善,成绩优良的中学,蜚声中外。之后,先后开设西关分校、香港分校。抗战时期,学校先迁广东鹤山县,再迁澳门。抗战胜利后,复校广州东山。1953年以后,培正校园依旧,但校名多次更改。东山及西关小学亦未例外。香港及澳门培正则于1950年分别改名“香港培正中学”及“澳门培正中学”。至1984年冬,西关、东山小学及东山母校分别复名。消失了31年的“广州市培正中学”终得恢复。虽然历经风风雨雨,但包括香港培正中学、澳门培正中学在内的全世界七十多个培正同学会及培正校友都认定培正的“根”在广州市培正中学。

2000年,广州市培正中学向国家商标部门申请注册校名、校徽为学校商标被驳回,其原因是该校名、校徽已于1999年被广东培正学院(以下简称培正学院)申请注册(该商标于2000年11月获得授权,即第1475419号“培正PEIZHENG及图形”商标)。为了夺回被抢注的商标,2002年6月,广州市培正中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商评委依法撤销广东培正学院恶意抢注的商标,2007年8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广东培正学院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于是作出撤销涉案注册争议商标的裁定。

培正学院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本案中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第三人已在教育教学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三人多年来将“培正”二字作为校名的主体和最显著的部分与该校校徽同时使用,使“培正”二字及该校校徽成为标识其教学服务内容的主要标志。应该认定在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培正”二字及第三人的校徽是第三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原告的董事长梁尚立先生曾任第三人的董事长,并曾担任第三人创校百周年大庆筹委会主任,且原告在筹建之初,亦曾租借第三人的楼房用于办公和教学。说明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知晓第三人校名和校徽的使用情况。在此情况下,原告仍将“培正”及与第三人校徽标志近似的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第5273 号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培正学院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了相关事实:1999年11月2日,民办培正商学院(即广东培正学院前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0年11月14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2001年,培正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受让了该商标,2002年6月4日,培正中学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争议申请主要理由是:其成立于1889年,是华人自办、华人捐助、华人任校长的教会学校,解放后,校名几经变更,1984年,复名为广州市培正中学;“培正及图形”是其已使用百年并名扬海内外的校名、校徽,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培正学院成立于1996年,培正学院在明知“培正及图形”是培正中学使用一百多年的校名和校徽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等。培正中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培正中学法人证书及海外华侨捐资兴建的校舍图片、广州市人民政府1984年同意培正中学恢复名称的复函、广州市东山区侨务志、培正中学建校百年纪念专刊及筹建百周年纪念堂征信录、香港培正中学、澳门培正中学及广州市培正中学全体师生出具的函及声明、大陆及香港报纸关于培正中学校名被抢注的新闻报道、培正学院简介作为支持培正中学主张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2004年,争议商标转让予民办培正商学院,后民办培正商学院更名为广东培正学院。培正学院声明承受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培正学院对此作出了如下答辩。一、培正中学与1889年简历的培正书院毫无关系,培正中学前身是1962年在原校址建立的另一所学校“广州侨光中学”,直到1985年才开始使用与“私立广州培正中学校”几乎相同的校名——广州市培正中学,并无百年历史,培正中学故意将自身和“私立广州培正中学校”教学服务和香港、澳门培正学校的教学服务相混淆,培正中学的复名并未报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核准。二、培正中学使用的含有“至善至正”内容的校徽并未经政府批准,“至善至正”宗教含义有违我国的教育方针。近年来,培正中学与隶属于境外教会组织的香港、澳门浸信会联络,违背“教学与宗教事务相分离”的原则。三、培正学院是一所由广东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与浸信会没有任何联系,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培正学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筹建及建立广州侨光中学的相关文件,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恢复培正中学校名问题的意见、培正中学变更情况相关文件、培正学院成立的相关材料及宣传资料等作为支持培正学院主张的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行为。在考察该焦点问题之前,首先是如何看待培正中学的历史沿革,即培正中学与历史上的“培正书院”的关系问题。一所学校的历史是其自身开展教育活动和培养人才的历史,并不会仅仅因为校名的更改或校址的变迁而导致学校历史的变化。一所学校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校址、校舍等有形资产,更多的是长期以来围绕学校发展而形成的一种人文精神和价值取向。本案中,虽然培正中学的名称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在解放前,“培正”一直作为培正中学名称的主体部分。解放后,培正中学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学校,由于历史的而非培正中学自身的原因,培正中学“培正”名称的使用曾中断,但在1984 年名称得以恢复后,一直使用“培正”作为校名的主体部分。因此,纵观培正中学发展历史,培正中学使用“培正”名称可以看作是连续的,将培正中学作为“培正”及校徽的使用主体也是尊重历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教育行业,作为区分不同学校教学服务主要标志的校名校徽等标志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本案中,培正中学的校名、校徽可以视为培正中学长期使用的商标。经过长期的努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培正中学为标识其教学服务内容使用的“培正”及校徽标志已在教学服务领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培正中学使用的“培正”及校徽标志在教育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正确。本案争议商标由“培正”、“PEI ZHENG”及图形组成,培正中学校徽由“培正中学”、“至善至正”、“PUI CHING MIDDLE SCH00L”及图形组成。从认读及呼叫方面,“培正”均为两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两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也近似。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正确。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培正学院的董事长梁尚立先生曾为培正中学董事会董事长,并曾担任培正中学创校百周年大庆筹委会主任,且培正学院在筹建之初,曾租借培正中学的楼房用于办公和教学。说明培正学院除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知晓培正中学的校名和校徽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培正学院将“培正”及与培正中学校徽标志近似的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培正学院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并据此作出第5273 号裁定合法,一审判决维持第5273号裁定合法。上诉人培正学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解析】

本案是校名校徽商标注册争议案。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行为。

在考察该焦点问题之前,首先是如何看待中学的历史沿革,即中学与历史上的“培正书院”的关系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培正中学“培正”名称的使用曾经中断,但纵观培正中学发展历史,培正中学使用“培正”名称是连续的,将培正中学作为“培正”及校徽的使用主体也是尊重历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争议商标与培正中学使用的校名、校徽等标志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教育行业的特点,学校名称、校徽等标志是用来区分不同学校教学服务的主要标志,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因此,培正中学的校名、校徽可以视为培正中学长期使用的商标。培正中学校徽由“培正中学”、“至善至正”、“PUI CHING MIDDLE SCHOOL”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由“培正”、“PEI ZHENG”及图形组成。从认读及呼叫方面,“培正”均为两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两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也近似。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培正中学使用的校名、校徽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培正中学长期以来,致力于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了一批优秀的人才,同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荣誉称号,可以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培正中学使用的“培正”及校徽标志在教育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三、培正学院申请争议商标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培正学院董事长梁尚立先生曾为培正中学董事长,1989年,梁尚立曾担任培正中学创校百周年大庆筹委会主任。培正学院在筹建之初,曾租借培正中学的楼房作为办公和教学之用。因此,培正学院完全知晓“培正”是培正中学的校名,并一直作为商标使用。在此情况下,培正学院仍然将“培正”及与培正中学校徽标志近似的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综上,培正学院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结束语】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广州市培正中学的代理律师。这是一起名校捍卫自身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案件前后打了近七年。培正学院先是以培正中学历史上曾经易名来否定培正中学的社会地位与历史渊源,后又无中生有、混淆视听,捏造培正中学“与境外宗教势力相勾结”的所谓事实,人为制造各种案外因素施加压力和影响,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致使案件审理一波三折。虽然案件最终以撤销培正学院不当注册的商标结束,但其过程费时之长、耗力之多,实属罕见。由此也应该引起各大名校对教育品牌的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将深入人心。本案也给国内名校敲响了警钟:对于一间学校的校名校徽等无形财产也应当加以重视与保护,更多更大力度地投入资源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