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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少波律师成功代理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姜汉平等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案
2015/7/31 0:00:00

关于一审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港商贸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姜汉平等之间的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案件【一审案号:(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5、479号、二审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1号】,我所胡少波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港商贸有限公司),经过一审和二审,历时接近四年,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相关发明创造属于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港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国内少有的以类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这样的国家级科研机构为被告的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案件,而且最终认定国家级科研机构所申请的相关专利属于其他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