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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2010/9/30 0:00:00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1995年12月15日『生效時間』1996年3月1日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1995年12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95)95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 起訴與受理
1. 侵害人致人損害,觸犯刑律的,應依法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審判決前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要求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刑事判決后,受害人才提出賠償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發現受害人可以提出賠償要求而沒有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2. 侵害人致人損害,未觸犯刑律,但受害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告知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但不應逕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 侵害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一時難以查清的,應按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立案受理。
4.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致人損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侵害人予以處理的,應告知其向公安部門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對公安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依法訴至法院,或者對行政處罰和損害賠償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一并訴至法院的,應按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5.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部門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6. 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訴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關于醫療事故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訴至法院的,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無異議,或者雖然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也不以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而起訴,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7.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一般應由環境保護部門先行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依法訴至法院,或者對行政處罰和損害賠償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一并訴至法院的,應當按照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8.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領取了保險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害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應予受理。
9. 訂有勞動合同或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勞動者本人及其親屬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引起爭議,應告知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訴到法院的,應予受理。
10.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結后,受害的以其傷勢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作新案受理。
二、 一般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
11. 因侵害人的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損害的發生完全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由其自己負責。
12.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
13.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14. 共同侵權人之間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受害人僅訴共同侵權人中的部分人,明確放棄地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僅列被訴的侵權人為被告,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應在法律文書的事實部分敘明。
15. 共同侵權人中的部分人下落不明或者無賠償能力的,其應賠償的份額可以責令其他共同侵權人承擔。該共同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未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償。
16. 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 受害人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2) 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人只有輕微或一般過錯的,可以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或者由行為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3) 侵害人和受害人的過錯大致相當的,一般應當平均分擔民事責任。
17. 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互有損害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比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雙方損害程度、過錯比例均相當外,一般不宜采取損失自負的方法。
18. 因正當防衛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強度可以適當地超過侵害行為的強度,但必須以制止侵害為限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9. 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則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避險行為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實施,受害人因此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如果行為人因此而受益的,則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三、 特殊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
20.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由于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其工作人員追償。法人的工作人員從事與經營管理無關的活動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1.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22.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1)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 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4) 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23.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的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了民事責任后,有權向對產品的存在缺陷負有責任的另一方追償。如果產品存在缺陷并非銷售者的過錯,但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4. 產品的運輸者和倉儲者對產品存在缺陷負有責任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要求運輸者和倉儲者賠償損失。對于追償的請求,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另案審理;合并審理時,生產者或銷售者為被告,運輸者或倉儲者為第三人。
25. 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只要存在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失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時才能從事的活動。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壓輸電,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生產、運輸、存儲,火車、飛機等高速運輸工具的運行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必須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特別許可。行為人非法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民事制裁。
26. 行為人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只要能夠認定受害人所受的損害發生行為人污染環境的期間和地域之內,及其受害物質與行為人排放的物質相同,即可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損害是由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除外。
27. 在公共場所施工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施工人雖然設置了標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設置的標志不明顯、采取的措施尚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施工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施工人是否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應以事故發生時的狀態為準。如果施工人在施工開始時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這些標志和措施失靈或被破壞,因此造成損損害的,施工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施工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損壞標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償。
28.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著于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梁、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桿、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  倒塌、脫落、墜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筑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29. 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30.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即使無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是誰一時難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暫無賠償能力的,則可以先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31.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又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主體、特殊損害的無過錯責任情況的,則應當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公平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1) 由于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2) 由于雙方的行為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害的,應當根據各自行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大小分擔民事責任;(3) 損害是由受害人的行為造成的,對方不承擔民事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32.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另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如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傷亡,其他成員作為合伙經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受害人或者死者親屬適當的經濟補償。
3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但不應當完全免除其民事責任。
34.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35.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其監護人為同一順序數人的,應由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該監護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同一順序的其他監護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如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36. 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為同一順序數人的,應當明確各自的監護職責。被監護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未盡監護責任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其他監護人負連帶責任。
37.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時,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過去沒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發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如果其有財產的,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其沒有財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由受害人與突發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分擔民事責任。
38.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39. 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且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40.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原則上不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
41.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本人又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原監護人為第三人。
42.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在民事訴訟中,該撫養人為第三人。行為人有經濟能力后,撫養人要求歸還墊付款的,應當另案處理。撫養人墊付有困難的,應當判決或者調解由行為人延期給付。
43. 雇工在受雇期間從事雇傭活動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由于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該雇工追償。
44. 承攬人在履行承攬合同過程中,由于執行定作人有過失內容的定作或指示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定作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承攬人也有過錯,則應當由定作人和承攬人也有過錯,則應當由定作人和承攬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或指示并無過失,則應當由承攬人承擔民事責任。
45. 義務幫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幫工人的過失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幫工人本人受到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被幫工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46.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不能查明誰為侵害人的,應當由全體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47.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當以公路主管部門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的道路,以及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專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交通事故為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上述范圍以外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
48.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人身傷亡,公安部門作出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后,當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9.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作為認定醫療事故的依據。如果原鑒定結論不是最終鑒定且當事人有異議的,則應當委托有最終鑒定權的省一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最終鑒定。
50. 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應承擔民事責任。經鑒定屬于醫療意外或者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員及其親屬不配合診治,同時醫療單位也有過錯的,則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責令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1. 訂有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受到傷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按照合同領取了保險金后,又通過訴訟程序提出要求侵害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應予支持。四、 賠償的原則、范圍、標準
52.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貫徹全面賠償的原則。如果侵害人確實無力全面賠償,或者全面賠償后將會使侵害人及其親屬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可以判決或者調解由侵害人延期或過分期償付。
53.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一般應當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正確確定賠償的范圍和標準。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或者受害人故意擴大的損失以及與損害無關的費用,不予賠償。
54.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應當依據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參照地方人民政府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采用賠償辦法。如果根據行政法規和規章采用一次性限額賠償的辦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全面補償的,則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55.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56.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57.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一)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
58.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59.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60.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61.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62.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63.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64.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65.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二) 誤工費的賠償
66.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67.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68.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69.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70.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71.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72. 第67、68、69、70條規定的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三) 護理費的賠償
73.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74.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75.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76.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四)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77.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78.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79.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80.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81.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五) 營養費的賠償
82.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3.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84.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六)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85.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86.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7.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88.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七) 喪葬費的賠償
89.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90.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91.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92.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八)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93.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九)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94.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95.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96.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97.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五、 訴訟時效
98. 因產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99.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六、 其他問題
100. 因侵害人的行為引起受害人舊病復發或其他后果的,可以根據原病情狀況和因果關系,過錯大小等具體情況,責令侵害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101. 本意見中的“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是指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本意見中的“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是指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的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102. 上述意見,如與法律、政策、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按法律、政策、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103. 本院以往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104. 本意見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處理申訴案件和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適用原審結時應當適用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