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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Statute
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2010/9/30 0:00:00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2〕8號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未設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建立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名冊,根據鑒定對象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托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 
第四條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從事司法鑒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的社會鑒定、檢測、評估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業資質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五條 以個人名義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從事司法鑒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 
(二)專業資格證書; 
(三)主要業績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等。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鑒定人進行全面審查,擇優確定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候選名單。 
第七條 申請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其入冊資格由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第八條 經批準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第九條 已列入名冊的鑒定人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年度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審核有變更事項的,有關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鑒定要求的鑒定人中,選擇受委托人鑒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托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如果被選定的單位或專業人員需要進入鑒定人名冊的,仍應當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 遇有鑒定人應當回避等情形時,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重新選擇鑒定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委托鑒定的,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鑒定的有關情況,及時處理可能影響鑒定的問題。 
第十四條 接受委托的鑒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 
第十五條 鑒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條 列入名冊的鑒定人有不履行義務,違反司法鑒定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法院視情節取消入冊資格,并在《人民法院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