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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我 的 生 命 誰 做 主
2017/10/17 0:00:00

這個字,誰簽?要命的事情你應該知道

作者:程躍華

 

前段時間有個段子很流行,說的是要善待配偶,因為TA是你要做手術時最后簽名確認的那個人。到底,這個段子有沒有bug?要做手術了,真的非要家人確認不可嘛?還有很多諸如此類的醫療領域的法律問題是不是同樣曾經引起你的小困惑?

 

針對上述問題,廣東珠江經濟臺在2017年10月14日的《以案說法》欄目中以《我的生命誰做主》為主題專訪了廣州市律師協會醫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程躍華律師。

 

程律師說

 

我國1994年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2010年實施以后,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等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也就是說,法律已經修改了這種情況下簽字決定的主體,即患者具有決定權。實踐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同時,醫務人員習慣上,仍然會要求患者家屬同意,特別是在患者簽署授權書的情況下,但我們認為,在患者簽字同意后,患者家屬的意見并非必要的。

 

事件背景

 

 

2017年9月23日中午,林朝暉攙扶著面色蒼白、冷汗直冒、面容痛苦的妻子張慧嫻來到婦產科,大聲呼喊醫生!原來,在來醫院之前張慧嫻就開始肚子痛,還暈厥過一次。

 

黃家華醫生意識到女子的腹痛昏厥很可能是因為宮外孕破裂出血。果然,彩超檢查結果提示:附件區包塊考慮宮外孕,肝腎間隙積液。

 

黃醫生馬上向張慧嫻和林朝暉說明病情,并表示需要立即進行急診手術。張慧嫻同意了,可林朝輝卻過于緊張妻子的安危導致情緒激動,加上擔心縣醫院無法順利完成手術,竟拒絕了手術,表示要立即到大醫院去。

 

醫生耐心溝通,丈夫仍然不同意

 

一開始,張慧嫻也動搖了,表示聽丈夫的,不同意在這家醫院做手術。黃醫生反復跟林朝輝溝通,跟他說明,以張慧嫻現在的病情,想轉去大醫院,時間上已經來不及了,如果他堅持這么做,將有很大的可能發生悲劇,如果因為他的錯誤決定危及妻子的生命,他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張慧嫻聽完黃醫生的話表示愿意進行手術,可林朝輝依然不同意,還不停地說,要等家人來。

 

生死之間,醫生機智報警救人

 

眼看著患者越來越虛弱、面色越來越蒼白、冷汗冒得越來越密集,全身不停顫抖,黃醫生決定,撥打110報警,警察抵達醫院維持秩序。后來,林朝輝也想通了,同意手術并簽署相關溝通知情同意書。

 

隨后,黃醫生立馬投入搶救,經過手術,張慧嫻脫離了生命危險。

 

對醫生來說,救死扶傷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黃醫生稱,“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因為家屬的不理解而失去挽救患者生命的機會,會愧疚一輩子。假如類似的情況再發生還是選擇救人。”

 

當面對面色蒼白、冷汗直冒,情況危急的孕婦,黃醫生要求立即做手術,不然患者會有生命危險,是職業操守;當面對拒絕簽字,行為過激的丈夫,黃醫生選擇報警,也是機智的。責任加機智,救了孕婦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