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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之爭
2012/1/4 0:00:00

文/程躍華* 梁結文**

 

 

    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達芬奇家具”事件,再一次引發國民對企業掛“洋”頭買“土”肉的事件的反思。其實在國內近十年間,類似的達芬奇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芬奇公司”)的行為并不罕見,分別在2001年和2006年被曝光造假的“香武仕音響”、“歐典地板”都是采取“改變血統”的營銷手段,在事發前創造了銷售神話。與“香武仕音響”、“歐典地板”采取商標造假手法不同的是,本次“達芬奇事件”主要在“原產地”上面做文章,據說該造假手法在國內的家具行業極為普遍。

 

一、什么是產品原產地

 

    在老百姓的眼中,產品原產地就是產品的來源地,具體是指產品材料的生產地及產品生產地、組裝地、加工地,進口產品就是產品是百分百、至少是絕大部分地從某國原裝、整體地運進國門的。但法律對產品原產地的規定與民眾認可的定義是有較大區別的。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原產地的定義是“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根據同法第五條[1]的規定,在確定貨物是否在一個國家(地區)完全獲得時,不考慮為運輸、貯存期間保存貨物、為貨物便于裝卸、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包裝等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第六條則對“實質性改變”規定了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由以上可知,法律上的原產地的定義不單單從物理制造的角度考慮,很大程度上跟稅制是聯系在一起的。“從價百分比”的標準,更是推翻了民眾對“純進口”概念的理解,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六條[2]的規定,符合“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50%標準”的,“其原產地為智利”。

 

二、目前原產地確定的法律依據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3]的規定,對于進口產品原產地的確定是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按照《海關法》及有關規定,在進口貨物時向海關辦理相關的申報手續,由海關根據《條例》對原產地確定標準的規定確定該批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而實踐中更多的做法是采取《條例》第十二條、十三條[4]規定的“預確定決定”做法,即在進口貨物進口前,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與進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其他當事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書面申請海關對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作出預確定決定;只要申請材料符合《條例》的規定,海關將對該進口貨物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并對外公布。

 

    對于已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的貨物,自預確定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實際進口時,除非經海關審核其實際進口的貨物與預確定決定所述貨物不相符,或者《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發生變化的,否則海關將不再重新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當然,預確定也可能因為“預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的”、“司法或行政復議程序對預確定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不同決定的”而失效。[5]也就是說,一旦預確定決定作出后,一般情況下,在長達3年的時間里,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是不會改變的。

 

    申請原產地預確定,除填寫《進口貨物原產地預確定申請書》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二)說明將要進口貨物情況的有關檔資料,包括但不限于:1. 進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產品說明書等;2. 出口國(地區)或者貨物原產地的有關機關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其他認定證明;3. 進口貨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價格、產地等情況的資料;4. 進口貨物的生產加工工序、流程、工藝、加工地點和加工增值等情況的資料。(三)進口貨物交易情況的檔資料,如:進口合同、意向書、詢價和報價單、發票等;(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檔資料。[6]

 

    根據以上可知,海關在審核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原產地證書在很大程度上能起主要作用,只有在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會請求該貨物出口國(地區)的有關機構對該貨物的原產地進行核查。但是后者程序復雜,操作起來也比較麻煩,所以非必要,如被曝光了原產地證書可能是偽造的、申報確定原產地的檔很可能是失實的,為了查清事實,海關才會啟動該程序。所以,一般情況憑原產地證書就可以基本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了。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原產地證書,是指“出口國(地區)根據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簽發的,明確指出該證中所列貨物原產于某一特定國家(地區)的書面檔”。

 

三、原產地標準在實踐中的操作

 

    根據以上關于原產地標準的法律規定,對于達芬奇公司而言,只要意大利方面能為其開出原產地證書,其憑該證書等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確定其家具的原產地為意大利,海關予以認可并作出“預確定決定”,達芬奇公司便可以對外宣傳其家具即為“意大利原裝進口”進行銷售了。而海關在作出了“預確定決定”后,沒有特殊情況,在3年內又不會主動重新審定,就大大降低了對當初決定作出的錯案監督機會了。

 

    正因為以上的預確定制度和審核確定原產地標準的規定,讓某些不法生產廠家和商家有了轉空子的機會。據業內人士透露,家具行業內國貨“改變血統”的招數最主要的有兩個渠道。一個是利用“出口轉內銷”冒充“純進口”,雖然《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即在“出口轉內銷”貼牌時,必須在“產地”一欄標明“中國”,但一些不法的廠家卻故意把“產地”標為如“意大利”“西班牙”“美國”等生產家具比較著名的國家,身價就完全不一樣了,據說這樣的假冒洋家具占“進口家具”的95%以上;另外一個是“濫竽充數”,即進口產品與國產產品混著賣。按照第一個方法,被查出的機率相對較高,但如果廠家進口一套產品,辦好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預確定,然后在國內工廠生產一模一樣的產品,與進口產品混著賣,那么其遭到執法機關查處的機率就大大降低了,消費者也就更加防不勝防了。[7]

 

    其實不單單是家具行業有這樣的問題,很多行業都有過類似的做法和報導。當年很是紅火的“香武仕”音響號稱其具有“丹麥血統”,后來卻被曝光實際為東莞一個小鄉村里生產的。“香武仕”的老總劉燕生曾說過這樣一段耐人尋味的話:“你不了解進出口,比如許多名牌衣服,有的就是在中國大陸生產,然后運上船,在公海上走一圈再回來,提供出運輸單、報關單、提貨單,這就是進口的了。香武仕從某種角度來講也是這么做的。”[8]

 

    以上的事件中,產品最起碼也算是“出過洋”了,但“達芬奇”家具事件告訴我們,還能通過“保稅區一日游”的方法,便能使產品的原產地改頭換面了。“達芬奇”事件發生后不久,根據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布對達芬奇家具進出口記錄的初步調查結果,證實達芬奇家具中有不少是中國制造,有的甚至沒有運到國外,只是在國內的保稅區兜一圈就成了所謂的進口高檔貨。[9]后據媒體于2011年9月3日的報導稱,達芬奇家具2008年8月19日年報關單顯示“標注原產地為意大利的家具的起運地和目的地均顯示為中國”,質疑其代理的意大利家具也存在“保稅區一日游”的情形。[10]

 

四、如何規范立法和實踐,使“原產地”回歸應有之意

 

    在鳳凰衛視2011年7月13日上午9點19分的《鏘鏘三人行》節目中,香港著名評論學者馬家輝博士說到,上世紀80年代的香港也大量充斥著以上說提及的掛“洋”頭賣“土”肉事件,“繞一圈,那時候從法國、意大利、日本來的也是被揭發,根本不是在那邊做,是在東南亞做,在臺灣做,然后運到日本再過來,就說是日本進口的”。為了遏制這種亂象,香港政府在70年代末期成立了消費者委員會,后者有權力對每一件“進口產品”進行檢驗,并有權制定檢驗標準,無論產品經過什么手續,都會詳細記錄其生產直至進口全過程的各項信息,清楚寫明制造地、加工地、修理地、進口地等。馬家輝博士在節目中說到:“我們在香港去好的百貨公司,好的商店去看,經常等于是學英文的,不小心看到西裝上寫著意大利這個字,要看清楚,它有幾種做法,在意大利制造,一個是被意大利啟發,被啟發的”。

 

    在規范“原產地”問題上,首先是完善原產地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等規定,[11]生產商需要在每件商品或其包裝上明確標示有“中文”的“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等信息,讓消費者知悉商品的真正情況。以上的規定不但適用于國內生產的產品,還適用于進口產品。針對以上所介紹的家具行業內的“洋化”手法,對于進口產品,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其產品證明文件,將其對于的原產地證書和海關出具的原產地證明的詳細信息都應當在該證明文件中體現,這些信息都應當與海關官網上公布的信息一致,供消費者查詢;還要模仿香港的做法,將產品涉及的“制造地、加工地、修理地、進口地”等信息都標示清楚。為了避免商家將進口產品與“山寨產品”混淆銷售,需要在每件產品的證明文件上清楚標明其取得相應資質和證明的相應時間。

 

    其次,加大監管力度,并公開相關信息,引入公眾監督機制。對于預確定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海關不再重新審查進口產品原產地的規定,雖然提高了行政執法效率,但也增加了不法分子造假的可能性,為了平衡公平與效率,海關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同時,建議海關模仿香港的做法,在審核確認原產地時,對原材料、稅則歸類改變、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個方面的信息都進行詳細的記載,并在網上公開原產地預決定確定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進行查詢和監督,并設立通暢有效的舉報和投訴渠道。

 

    其實與外國企業和商標攀親以提高自己的身價的營銷模式本身并不錯,但重要的是要做到信息公開,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典型例子如蘋果公司在國內的手機營銷模式,很多人都知道蘋果手機的組裝、生產工作大部分是在國內完成,但卻以“美國血統”的身份在國內銷售,即便如此,其品牌認知度、銷售情況和售價均足以讓這些造假者眼紅。

 

    再次,還須統一行業規范、加大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力度。由于缺乏明確的國標規范,消費者與銷售者、生產者之間又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多消費陷阱便隨之而來了。廣東省家具協會會長王克介紹道,“3000多元/立方米的‘橡膠木’是很普通的原材料,很多企業會把原料標稱為‘橡木’,但真正的‘橡木’應該是美洲橡樹,其中‘白橡’做的木材要10000元/立方米,‘紅橡’的話更貴”。[12]大部分消費者對這些行業內信息是不了解的,對國家法律關于“原產地”的規定也知之甚少,所以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打法律的擦邊球,使消費者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了錯誤的決定。

 

    最后,還須加大對原產地造假者的法律制裁力度,并建立和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根據目前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行為,也僅處于“責令改正”而已;[13]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于申報項目不實導致“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14]在外國很多國家,對于不誠信、有不實宣傳甚至欺詐行為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會處于極為嚴厲的懲罰,有的甚至因此而破產倒閉。但在我國,即便違法行為被曝光了,但由于懲處力度相對較輕,對企業而言也只是一個難關而已,并沒有上升到生死存亡的嚴重程度。上述提及的歐典地板,在事發后至今短短幾年間,摸爬滾打地又再一次站起來了。

 

    因為查證原產地是否存在造假的取證難度大而導致造假行為被曝光的可能性小,加上違法成本低下,兩相比較之下,一些道德水平不強、誠信意識不高的商人自然就會選擇以造假、欺詐換取高額利潤了。所以對加大對違法者的法律制裁力度,加大其造假成本,是規范行業秩序、使“原產地”回歸應有之義的一個重要措施。

 

    對于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還可以通過“召回”制度予以救濟。召回制度在我國尚未十分成熟,目前我國立法確立的主要有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兒童玩具和汽車的召回制度,對于如家具等的缺陷產品召回的具體操作卻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對于涉及消費者人數眾多、消費金額較大的產品缺陷事件,召回制度對于保護受害消費者的權益、節約其維權成本、維護交易穩定和社會和諧都有積極的意義。

 

五、本次“達芬奇”事件的維權索引

 

    如果本次“達芬奇”事件中,執法部門的調查結果顯示達芬奇公司確實存在“原產地造假”問題,那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因為受到達芬奇公司的欺詐而購買了涉案的假冒進口的產品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假一罰一”的賠償。當然,受害消費者需要提供其購買了涉案假冒進口產品的依據,如購物發票或者銷售單據等其他足以證明其確實存在購買行為的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購物憑據上需要有產品名稱、品牌、型號和材質等能基本“對號入座”的信息,即能證明購買的正是涉案的假冒進口的產品。還須注意的是,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購買的家具為假冒進口產品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賠償,否則將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一般來說,如按以上的情形,兩年期限的起算時間以執法機關調查結果公布之日為準。

 

    如果執法機關的調查結果顯示,達芬奇公司不存在“原產地造假”問題,但只要其有欺詐行為,即要承擔“假一罰一”的賠償責任。據報導,上海工商部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初步判定,達芬奇代理的一件價格昂貴的卡布麗緹家具,并非實木材質,而是密度板多層板等人造材料。[15]如果以上屬實,達芬奇公司無疑也是存在欺詐行為的。但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要求一倍賠償的,除了要提供購物發票以外,還需要證明其因為達芬奇公司的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而購買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家具,如提供相關的購物合同和鑒定結果。但按照通常情況,普通消費者在購買數量極少的家具時與銷售者簽訂買賣合同的極少,一般都是根據推銷員的介紹,消費者當場與其達成口頭買賣協議,有的消費者手中的銷售單上甚至連產品品牌、型號、材質等基本信息都沒有。正所謂“口說無憑”,所以造成了本次事件的索賠難問題。除非達芬奇公司曾經通過媒體廣告、店面海報等方式作出虛假宣傳行為,而消費者又留下了該相關證據的,或者合法途徑取得的錄音錄像等對方承認欺詐的證據,否則要在事后取證其“被欺詐”的事實,確實存在很大的困難。

 

    當然,因為產品質量不合格而主張索賠的,舉證難度的要求就大大降低了。只要其提供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事實及不合格產品為達芬奇銷售的產品的,即便購買時標有“折扣物品概不退換”的標識,消費者仍然可以要求達芬奇公司退回價款。[16]如果因產品缺陷導致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17]

 

    除了索賠以外,消費者還可以將達芬奇公司涉嫌欺詐、不實宣傳和產品質量問題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機關舉報。一旦舉報事實查實,達芬奇公司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如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識的產品原產地等信息有虛假成分,將可能受到“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18]

本次事件中,達芬奇公司的不誠信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和民眾的批評,但同時,對于一些崇洋媚外的國民,也是一次很好的經驗教訓。希望在國家規范立法和執法的同時,國民也能養成理性消費的習慣。

 

本文已經在2011年第五期(總第178期)的《廣東律師》上發表。



*  程躍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律協醫療法律委員會秘書長。

** 梁結文,通訊作者,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中山大學法律碩士。

[1] 《條例》第五條 在確定貨物是否在一個國家(地區)完全獲得時,不考慮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一)為運輸、貯存期間保存貨物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二)為貨物便于裝卸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三)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包裝等加工或者處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智利進口本辦法附件1所列貨物,符合“章改變標準”、“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50%標準”的,其原產地為智利。

   “章改變標準”,是指在智利生產或者加工的貨物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均為《稅則》中該貨物所在章之外的任何其他章所列的材料。

   “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是指在智利生產或者加工的貨物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均為《稅則》中該貨物所在4位級稅號之外的任何其他稅號所列的材料。

   “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50%標準”,是指在智利生產或者加工的貨物不僅符合本辦法的相關條款規定,而且按照第八條規定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50%。

[3] 《條例》第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當分別申報原產地。

[4] 《條例》第十二條 進口貨物進口前,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與進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其他當事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書面申請海關對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作出預確定決定;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供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所需的資料。

   海關應當在收到原產地預確定書面申請及全部必要資料之日起150天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該進口貨物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海關接受申報后,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已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的貨物,自預確定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實際進口時,經海關審核其實際進口的貨物與預確定決定所述貨物相符,且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未發生變化的,海關不再重新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經海關審核其實際進口的貨物與預確定決定所述貨物不相符的,海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審核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5] 詳見《關于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預確定制度》第六條

[6] 詳見《關于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預確定制度》第三條

[7] 吳厚斌,楊艷. 洋家具限量牽出“純進口”黑幕 95%為冒充. 來源:中國新聞網,2005年10月20日14:15

[8] 形形色色招商會哪個不是圈套. 來源:法制早報,2005年10月24日11:06.

[9] 劉苗,胡良光,牛思遠,歐志葵. 達芬奇女老總灑淚發布后 否認披“洋”皮賣國貨. 南方都市報A06版,2011年7月14日

[10] 達芬奇家具再陷“一日游”風波 聲明稱報關模式不同. 來源:京華時報. 2011年09月04日 04:14.

[1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產品質量法》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12] 劉苗,胡良光,牛思遠,歐志葵. 九成“洋家具”實為中國造? 南方都市報A06版,2011年7月14日

[13]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

  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15] 劉苗,胡良光,牛思遠,歐志葵. 達芬奇女老總灑淚發布后 否認披“洋”皮賣國貨. 南方都市報A06版,2011年7月14日

[16] 詳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18]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