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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碾童案”之賠償問題芻議
2012/1/4 0:00:00

 

文/程躍華* 梁結文**

 

    2011年,繼“小伊伊”后,又一個可愛的小生命受到了全國人民的廣泛關注,她就是那個被車子無情碾壓、更被18個路人無情漠視的“小悅悅”。同年10月21日下午,南海警方根據已掌握的證據,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對其中一名涉案司機胡某向南海區檢察院呈請逮捕;對另一名涉案司機蔣某實行取保候審。[1]網絡、媒體上充斥著對18位路人的譴責,政府部門也在思考如何對見死不救行為設立獎懲機制。但筆者更關心的是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賠償問題,以法律的視角探討該事件如何公平、合法地解決。

 

一、兩名司機應對本起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女童父母由于監護過失,也需要適當分擔。

 

    首先在本案中因為事故地點的性質不同,可能涉及兩名司機的行為在定性上也有所不同——如果事故地點屬于“道路”范圍,為交通肇事;如果屬于“非道路”范圍,則為過失致人死亡。道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本案的事發地點為與外界道路相對封閉的五金城里店鋪之間的通道,加上公安機關經過對該地點性質調查、認定后以“過失致人死亡”為由向檢察院呈請逮捕,故本文暫不討論交通肇事情況下相關的民事責任問題,而將該起事故視為發生在“非道路”范圍的侵權行為展開討論。

本案仍然處于公安偵查階段,最終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何種犯罪尚是未知之數。但無論刑事上的認定如何,在民法意義上,兩名司機均需要對該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中,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在本起侵權事故中,兩名司機在人流相對密集、特別是兒童出入較多的地方,在視線不良時未開燈并加速行駛,忽視了公眾的安全,故其主觀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過失)。即便事實真如第一位司機向公安機關所供述的“我當時以為壓到的是東西,不知道壓到了人”,但記錄了案發經過的錄像中顯示其在第一次碾壓到小悅悅時,車子明顯停下來了,說明其已經感覺到碾壓到東西了,其是有義務下車查看排除壓到人的情況的,但其卻再次啟動車子使后輪再一次碾壓過小悅悅可憐的小身軀,就算其主觀上不構成放任傷人行為發生可能的間接故意,再次存在過失也是無容置疑的。兩名司機違法行駛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小悅悅重傷不治的損害結果,故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至于受害女童因為是屬于十歲以下兒童,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其對自己的行為無辨別、控制能力,故無需對其行為負責,就更談不上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了。正如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所說的:“非常年幼的兒童不能被認定為與有過失。年齡大的兒童也許可以,但是這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只有當該兒童達到了能夠被合理地期待對自己的安全采取預防措施,且他或她具有可歸責性時候,法官才能認定該兒童具有與有過失。”[2]

 

    當然,在本案中,2歲的小悅悅獨自一人在不斷有汽車經過的通道上玩耍,其父母的監護責任履行不到位也是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在這種情況 下,其也應當對損害結果予以適當比例的分擔。雖然我國對于未成年人受害、監護人有監護過失的情況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根據1982年1月22日最高院《關于李桂英訴孫桂清雞啄眼賠償一案的函復》,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受害的案件,法院一直以來對監護人的過失均采取推定過失原則,在監護人無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切實履行了監護責任時,其需要對未成年人的損害結果適當地承擔責任。

 

二、兩名司機的責任承擔比例問題

 

    兩名司機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以法醫鑒定機構的專業鑒定意見或者醫療機構的醫學證明為醫學判斷依據。在外部責任承擔問題上,適用法律的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和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

如果能鑒定區分兩名司機的碾壓行為分別對小悅悅造成何種的損害結果,兩人之間的責任承擔比例則按其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確定;如果無法區分,而兩違法行為各自又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則由兩人平均分擔責任;如果無法區分責任大小,而兩違法行為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則有兩人就全部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據ICU彭醫生的介紹,小悅悅身上最致命的是第一次被車猛烈撞倒后頭部著地造成大腦減速傷,[3]但至目前為止并未見其他醫學鑒定意見,所以對于第二次碾壓行為造成何種程度的損害,筆者尚不知曉。如果第二次碾壓僅造成了小悅悅其他非致命傷,如小腿骨折,那么第二名司機僅對該損害結果承擔責任,由第一名司機對小悅悅重傷不治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如果第二名司機的碾壓行為造成的具體后果不明確,但能肯定的是其行為不足以造成小悅悅死亡的結果、只是結合第一名司機的碾壓行為造成的基礎結果,產生了加重結果,那么第二名司機僅對該加重結果承擔責任。兩人承擔責任的具體比例需要依據醫療鑒定意見判斷兩個碾壓行為對最終的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和兩人各自過錯大小作出。

如果兩人的責任無法區分,而第二名司機的行為雖然比不上第一名司機的行為嚴重,但也足以或者很可能造成小悅悅死亡的結果,那么兩名司機需要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受害女童家屬可以要求兩名司機或者其中一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承擔完外部連帶責任以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規定,兩名司機內部責任還需要根據具體責任大小區分賠償責任,承擔了超過自己賠償責任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三、女童損害結果的賠償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案中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的搶救費用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的一般做法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目前的標準是50元/天;陪護費是以陪護人員的收入為計算標準的,即計算陪護人員的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若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廣東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陪護人員原則上為一人,當然也可以根據病情需要等特殊情況,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以適當增加人數。交通費以女童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搶救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住宿費則參考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一般為150元/人/天。[4]

 

    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廣東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2010年廣東省(除外廣州、深圳和珠海的其它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574.70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906.93元/年。又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的規定,本案中,受害女童出生后與父母長期生活在“佛山市南海黃岐鎮廣佛五金城”,[5]加上佛山市對農村戶籍管理的制度,筆者嘗試大膽推測受害女童并未取得佛山市農村戶口,因此應當以其經常居住地確定其在計算死亡賠償金時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574.70元/年的標準,即死亡賠償金則為21574.70元/年*20年=431494元。喪葬費是按照廣東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40775元/年[6]),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即20387.5元。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和《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7]受害女童的家屬可以要求兩名司機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女童不幸死亡,精神損害求償權利主體為其父母。[8]

對于以上的費用,受害女童家屬應當注意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如醫療記錄及醫療費單據、陪護人員工作收入減損證明、支出的交通費和食宿費發票(需要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以及女童父母為女童的合法父母的證據(如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女童的出生證明、經常居住地證明、死亡證明等。以上的費用是按照司法實踐中的通常情況計算的,如果受害方和加害方之間通過公平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的,也是合法的。

 

四、立法懲罰見死不救行為缺乏法理依據

 

    本案之所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主要還是因為18位冷漠的路人的見死不救行為。案發后,廣東甚至全國各地從民間到官方都不由自主地在討論如何建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的機制,還有不少專家建議就該議題立法,認為見死不救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實擬將見死不救入法的呼聲早在200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就有32名代表建議將見死不救、見危不救行為入刑;這些建議在2009年湖北荊州3名大學生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溺亡、而漁夫“見死不救”的事件中,再次為網民所提起。而如今,小悅悅事件的發生,更是將這一問題又推向了熱議焦點。有不少人甚至將德國、意大利和美國部分州的立法挖掘了出來,認為我國也應該效仿對見死不救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

但筆者對于以上觀點持有否定態度,對擬立法懲罰見死不救行為應當持有謹慎的態度。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違法了法定或者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是不會產生法律責任的。在本案中來說,這18名路人看見小悅悅倒在血泊中卻無動于衷,因為他們對小悅悅并沒有任何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就算他們見死不救,也是在道德上應當被譴責的行為;但如果小悅悅是被這些路人帶到事發地點或者已經跟小悅悅的父母說好了要看管好小悅悅的,而又有見死不救行為的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將小悅悅帶到了一個相對危險的公共場所,其對小悅悅的人身安全則負有了法定的保護義務,或者他們跟小悅悅父母約定了看管好小悅悅的,即產生了約定保護義務,那種情況下他們見死不救的行為是違反該法定或約定保護義務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我國法律也有類似于懲罰見死不救行為的立法,但將行為人僅限定于某些特殊職業的人群,如醫生、警察、公務人員。因為以上的人群由于職業的特殊性而產生了某些特定的義務,如醫生有救助生命垂危的病人的義務,警察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這些都是法定的義務,所以他們見死不救就等于違法了法定義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立法將這些模式推廣,將法定保護義務的適用對象擴大,雖然表面上看可能有利于提高人們救助他人的積極性,但卻有將政府應當承擔的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強加給公民的嫌疑,這是不符合政府和人民職權分工的;同時,在我國現階段,公民道德水平尚未達到較高水平的情況下,對公民不公平,也不能起到引導、規范的作用。因此,立法追究類似于18位見死不救路人的法律責任,是明顯缺乏法理依據的,更別說要將見死不救行為入刑了。雖然法律對道德有指引作用,但法律畢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將道德解決不了的事情求助于法律來解決。正所謂“上帝的事情歸上帝管,撒旦的事情歸撒旦管”,就讓本屬于道德管轄范疇的事情讓道德來解決,而沒必要讓法律橫插一杠。

 

    當然,立法對樂于助人、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獎勵,以促進社會整體道德風氣的好轉,是可行的、應當得到支持的。深圳市將《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9]《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建議稿)據說也將在本月底前完成,[10]廣州《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措施》(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中,擬將對見義勇為人員加強獎勵和保護,大幅提高獎金并幫助解決就醫、就業、住房、子女教育等問題,將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遺屬撫恤金提高到50萬元。[11]希望通過深滬廣的立法嘗試能達到較好的提升公民道德水平和社會互助互愛的和諧氛圍。

 

    逝者已矣,希望小悅悅父母節哀順變,也希望各位家長吸取本次事件的經驗教訓、履行好自身的監護責任,各位駕車人士能謹慎駕駛,避免類似悲劇的重演。

 

 
本文已發表于《廣州律師》2011年12月第六期(總第35期)
 

 

*  程躍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律協醫療法律委員會秘書長。

** 梁結文,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中山大學法律碩士。

[1] 朱宏,小悅悅兩名肇事司機第一名被捕 第二名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3日09:16,來源自:信息時報

[2] 程嘯:《論侵權行為法上的過失相抵制度》,載《清華法學》,2005年第1期。

[3] 請給她們一條“生”路(圖),2011年10月18日07:46,來自:山西新聞網

[4] 《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差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或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住宿費標準上限為:副廳級以上人員每人每天600元,處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科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

[5] 小悅悅,百度百科,

[6] 詳見《廣東省公安機關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

[7]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9] 我市起草《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10] 小方 編輯,上海:上海擬頒布地方性法規保護獎勵見義勇為者,中國蘇州,,2011-09-10,來自:文匯報

[11] 《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措施》公開征求意見,中國廣州政府,來源:廣州日報,發表日期:201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