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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入刑,欲說還“休”
2011/9/29 0:00:00

 

文/程躍華* 梁結文**

 

 

    高曉松,注定是一個不平凡的人,不但以著名音樂人的身份廣為民眾所熟知,更成為了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的“醉駕入刑第一名人”而載入我國刑法法制進程的史冊。為了“紀念”他5月10日醉駕被拘的一刻,網友們立即改編了一首《酒桌的你》:“明天你是否會想起,昨天你喝的生啤,明天你是否還惦記,撞壞的英菲尼迪……”[1],并在網上廣泛而迅速的流傳,可見民眾對“醉駕入刑”問題的熱切關注。

幾乎就在同時,最高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2]此言論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來了學界和立法、執法界的無數爭議:全國人大立即作出了回應,認為最高院無權作立法解釋。5月18日,公安部也發布了聲明:對“醉駕”一律刑事立案。[3]此后,筆者曾在網上調侃道:最高院說話了,全國人大說話了,公安部也說話了,現在請最高檢也說說話。果然,沉默了一段時間后,最高檢最終也站出來表明了立場:醉駕案證據充分一律起訴。[4]學界里也是眾說紛紜,其中有不少張軍副院長的支持者。刑法學專家趙秉志教授認為,最高院就“醉駕入刑”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是最高院行使憲法規定的司法解釋權的表現;“非一律入刑”的法律依據便是《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5]

 

    面對這百家爭鳴的熱鬧局面,筆者借此發表一點淺薄的看法。

 

一、何為“醉駕”行為。

 

    根據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6]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當然,由于每個人的胃腸吸收能力和肝臟的代謝處理能力的不同,不同人對于乙醇的承受力差異很大,攝入相同劑量乙醇后的精神狀態是不同的。但是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立法上統一以“80mg/100ml”為醉酒標準,是根據科學的數據得出,絕大部分人在此標準下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已嚴重下降,在此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急劇上升。

 

    醉駕就是危險行為,無論是否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都對他人和行為人自身的人身、財產產生了一種潛在的危險性。[7]如果“醉駕”發生交通肇事,但沒被發現是“醉駕”時,保險公司就需要賠付。這樣一來,醉駕的行為還對保險公司的財產權存在著潛在危害性。由于醉駕行為具有潛在威脅性,所以法律對該行為的評價應當不以結果為標準,而是以行為是否發生為標準。

 

二、“醉駕”刑事犯罪應當屬于行為犯的范疇。

 

    對“醉駕”行為的刑法評價,各國規定不同:英國采取“行為犯”,泰國是“危險犯”,更多的國家則是行為犯和危險犯,如德國刑法規定“故意危險駕駛而沒有造成危險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8]根據上述第一部分對醉駕行為性質的分析,以“行為犯”、“危險犯”為標準評價醉駕刑法性質是合理的。從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駕入刑”問題的相應法律條文的表述“……在道路上醉駕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上看,我國采取“行為犯”的做法。

 

    著名刑法學者陳澤憲認為,醉駕入刑問題不宜“一刀切”,因為不同情況下的危害程度是不一樣的。[9]筆者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因為無論從法律條文的表述還是立法原意上說,醉駕入刑采取的是“行為犯”的做法,而無需對現實危險性作出判斷。從實證法的角度說,法律一旦生效即具有強制適用的法律效力,“惡法亦法”,更何況其還是民眾所望、大勢所趨的“好法”呢!所以陳澤憲、趙秉志教授等學者以“危險論”支持最高院“非一律入刑”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與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

 

    有人認為這樣“一刀切”的做法,對某些“情節輕微”的醉駕行為人來說有點冤。筆者認為,一個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對其行為的性質及將要帶來的結果有完全、清醒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也需要對其行為及后果承擔完全的責任。根據可預見性理論,人們在飲酒前都能意識和預見到其醉駕可能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而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即放棄醉駕行為,其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責任。至于在飲酒后或醉酒后的意志力、判斷力的下降,從刑法學理論上來講,并不影響定罪量刑。加上在“醉駕入刑”廣受關注時,行為人不顧他人生命、財產的安全,仍然頂風作案,筆者認為在可預見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的可能性面前,給予“處拘役,并處罰金”的懲罰,并不為過。

 

三、最高院最初的表態值得商榷,但后來決定以案例指導的方式是合適的。

 

    對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標準理解”的法律解釋權,當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當然,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有權進行解釋。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所以作為指導司法實踐的司法解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解釋上需要注意解釋權限的范圍和解釋方法這兩大問題。

 

    第一方面是在解釋權限上,最高院必須在立法規定的范圍內,就某些法律問題的司法運用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法律對某些問題作出明確界定的,如在本爭議中,最高院只能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就具體裁判適用問題作出解釋,而在“罪與非罪”的是非判斷問題上,最高院是無權作出司法解釋的。本次最高院高調宣揚“醉駕不一律入刑”的表述,筆者認為是有失妥當的。

 

    第二方面是解釋方法上,對“醉駕是否一律入刑”采取目的解釋是最為恰當的。從以上對“醉駕”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立法背景可知,“醉駕入刑”的立法目的是打擊醉駕行為,保護民眾的人身、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雖然有學者批評這是“亂世用重典”的表現,但這不能否認當時的立法目的,何況“醉駕入刑”是遵循法理的,是符合社會、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即便有人認為這是違憲的,完全可以啟動違憲審查制度;或者認為法律條文表述不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解釋的要求。任何超越權限范圍和違反立法目的作出的在醉駕上區別罪與非罪的司法解釋,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權解釋。

 

    另外,最高院的表態,將給司法實踐中的“醉駕”問題的處理上帶來困擾。賦予法院在醉駕“罪與非罪”上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可能誘發“權力尋租”問題。而且,“醉駕不一律入刑”的現實操作性難度極高,這將嚴重打擊公安機關、檢察院打擊醉駕行為的有效性。因為如果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對“醉駕”行為立案、起訴,而法院卻以“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為由作出無罪判決,那么公安、檢察機關將會面臨國家賠償的問題。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我們可以合理推斷,以后公安、檢察機關為了免于國家賠償,就不敢對醉駕行為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提起訴訟了。如此一來,既起不到法律修正案(八)對醉駕的震懾作用,還增加了國家財政的負擔。如此重大的責任將由誰承擔呢?

 

    值得肯定的是,公安部、最高檢對“醉駕”問題上“一律立案”、“一律起訴”的及時、積極表態,與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是相吻合的。同時,公安部、最高檢的表態也有利于打擊醉駕行為,對那些聽取了“醉駕不宜一律入刑,要以具體情節具體分析”觀點后存有僥幸心理者將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

 

    當然,針對以上的質疑,最高院后來又作出了積極的表態和澄清:要求各級法院收集相關案例上報最高院,再由最高院以指導案例的形式,發布供各院參考。[10]筆者認為,最高院收集、下發指導案例的這一做法有利于執法的統一,是完全正確的。由于實踐中案件情況的紛繁復雜,不同“醉駕”案件中的情節是不一樣的。動機、主觀意志、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情節,是評判犯罪行為惡劣程度的重要指標,也是法院量刑的主要尺子。最高院本次“分情節”的表態是法院履行審判職能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表現,也是正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是合適的。

 

四、全國人大的回應存在值得商榷之處。

 

    在本次爭論中,最高院在“醉駕入刑”問題上的高調表態是有失偏頗的,而全國人大的聲明[11]雖然在法理上講是正確的,但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對最高院言論作出的回應也有不盡人意的地方。

 

    首先,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權是有限的。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立法解釋是在“(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范圍內作出,不是隨意而為的。既然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確將醉駕行為定性為犯罪,那么全國人大法工委便不得在罪與非罪問題上進行解釋,而只能在情節、要件等問題上對具體條文作出釋明,如醉酒標準如何,不同損害后果標準導致不同級別的刑事處罰等。

 

    其次,全國人大的這次表態,不利于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法律剛實施不過十余天就主動作出立法解釋性的聲明,不恰恰說明了這是立法技術不成熟的表現嗎?立法解釋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在法律出臺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后,由于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法律條文的抽象性之間存在矛盾需要作出進一步的釋明,或者當時立法的社會背景有所改變,出現了新的情況,需要作出適當調整而進行解釋。這些都必須經過司法實踐中一定數量典型案例的積累,而不能是憑空發表的言論。所以本次全國人大的聲明,不夠嚴肅,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法律權威性的損害。

另外,全國人大高調回應,對最高院的做法提出批評,從我國的理念講,降低了法院權威性,顯得不合時宜。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筆者認為,這對于法院的權威性也同樣適用。本來由于行政干預司法、司法不公、執法難等問題已經讓法院的權威性在民眾心目中大打折扣了,這次全國人大的高調回應,同樣有損最高院的權威性。

 

    立法是一件嚴肅的事情,特別是在刑法的罪與非罪、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上。無論是哪個國家部門,都應當像公安部、最高檢那樣發表政策性觀點,最高院后來以案例指導的方式也是適當的,以打擊醉駕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保證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不宜像法庭辯論一樣由各方當事人各自發表觀點。

 

本文已在《廣州律師》2011年6月第三期(總第32期)上刊登。

 



*  程躍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律協醫療法律委員會秘書長。

** 梁結文,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中山大學法律碩士。

[1] 酒桌的你.百度百科,改編歌詞,《酒桌的你》詞二.

[2] 廖盛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 2011年5月10日 23:39:04

[3] 邢世偉.公安部:警方對醉駕一律刑事立案.新京報.2011年5月18日02:15.

[4] 最高檢:醉駕案證據充分一律起訴.新京報. 2011年5月24日07:12:38

[5] 趙秉志.醉駕入罪的法理分析.檢察日報.2011年5月17日第3版

[6] 國家質量監督檢查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2004年發布的。

[7] 當然行為人有拋棄自己的權利(盡管法理和法律上都認為,人不得放棄自己的生命權,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對自殺者進行懲罰的規定)。

[8] 王逸吟,殷泓. 醉駕入刑再考量. 光明日報,201151502.

[9] 專家稱高法醉駕非一律入刑是善意提醒.

[10] 王秋實. 最高法要求上報醉駕案例 醉駕被刑拘可取保候審. 京華時報網絡版. 2011-05-17 07:17:59

[11] 實際上,目前在網絡上已無法尋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