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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事故理賠芻議
2012/8/31 0:00:00

校車事故理賠芻議

文/程躍華* 梁結文**

 

讓我們來看一下一組發生在2011年的、讓人心酸的數據和事實。12月24日,云南廣南校車事故導致7死7傷;[1]12月21日,云南文山校車事故造成2死23傷;[2]12月19日,江蘇豐縣校車墜河事故導致學生15死、23傷;[3]11月16日,發生在甘肅省正寧縣的校車事故19人死亡(其中17名幼兒),18人重傷、26人輕傷;9月26日,山西省靈石縣的校車事故中7名初中生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7月20日,大連市開金州新區的校車事故導致17個孩子均不同程度受傷;4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傷;3月14日,北京門頭溝的肇事校車超載超速造成2人死亡(一名成人)、3名兒童受傷;3月,湖北武漢,校車落水導致4死3傷;7月,陜西西安,校車為躲避行人而翻車,導致7人受傷。[4]

以上的只是由媒體公布的一部分數據而已,事實上,校車事故在最近幾年時有發生,但直到甘肅校車事故,才引起政府的重視——12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5]但諷刺的是,就在第二天,江蘇豐縣校車事故便發生了。

校車上承載的都是“祖國未來”、“家庭未來”的學生[6]們,應當尤為受到社會的關注。對于已經發生的不幸,除了反思過去和改進未來外,如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賠償、給予其身體治療和心靈撫慰,亦是事故發生后的當務之急。

 

一、侵權或違約,不同的案由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一)適用法律

校車事故涉及的法律關系,包括校車承運人與學生(法定代理人為家長)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以及受害人與致害人之間的人身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有時,校車承運人既是承運人又是致害人。因此,與之相關的訴訟,可以是違約之訴,也可以是侵權之訴,兩者競合時,受害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案由維權。

侵權之訴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違約之訴主要適用《合同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由于適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兩種訴由在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承擔、免責事由、舉證責任分配、訴訟管轄和時效,以及賠償主體和項目上都有很大的區別。在校車事故的責任構成上,侵權之訴主要為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后果和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四要件,而違約之訴則為合同合法有效、違約行為兩要件。在校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合同義務是把學生安全(包括人身和財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有損害后果即為有違約行為,兩種訴由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需要責任人有過錯。侵權之訴要求侵權人有過錯,違約之訴只要求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的過錯;此歸責原則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舉證責任和免責事由。至于責任承擔主體和方式以及訴訟時效等將在以下作進一步介紹。

(二)賠償主體

侵權之訴的賠償主體為侵權人,可因不同的情況而有不同的處理。第一種情況,如果事故是由于校車自身的問題引發的,如剎車不靈導致車輛失控而發生學生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體為校車車主。第二種情況,事故是由于司機的不當操作而導致的,如果只是一般的過失,則由司機的雇主即校車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司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司機醉酒駕駛、超速駕駛等,則由司機與其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者及其家屬可以要求司機、雇主其中一人或者兩人承擔全部責任,但為保障受害者最大限度地獲得有效賠償,可將司機和雇主共同列為賠償義務人。第三種情況,是由于第三人(交通事故相對人)的過錯,與校車相撞導致學生損害的,由該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而如果選擇違約之訴,則情況比較簡單,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直接追究作為承運人的校車車主的違約責任。

判斷上述的“校車車主”誰屬,需要看校車的所有人或者冠名人,只要學校是其中之一,就需要承擔“校車車主”的責任,否則為其他如汽車公司、私營車主等。

(三)訴訟時效

侵權之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規定為1年,違約之訴則屬于一般的訴訟時效2年,均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在侵權之訴中,如受害人受到傷害,住院治療的,自治療終結時起算)。受害人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否則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當然,以上的訴訟時效可因為法定事由而中止或中斷。如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里,受害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等這些原因消除后再繼續計算。或者受害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責任人主張權利或者責任人同意賠償的,訴訟時效因中斷而重新計算。為此,受害人要注意保留好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證據。

(四)精神賠償

雖然法律規定的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很多的不同,但從校車事故這種典型的兩種訴由競合的情況來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還是賠償損失。但在賠償項目上,兩種訴由還是有所區別的,那就是精神損害賠償。

由于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一般情況下,只能在侵權之訴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般不支持違約之訴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訴求。因校車事故導致重傷、遺留殘疾或者死亡等嚴重后果,受傷學生和死亡學生的家屬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7]在如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導致多人損害的情況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屬于慣常做法,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會支持5萬元。[8]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需要與損害賠償請求一并提起,否則將喪失該請求權。[9]

由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一筆數額不少的費用,所以除非超過了1年的人身損害侵權之訴的訴訟時效,在受害學生或家長選擇訴訟方式維權時,筆者不支持受害學生及其家屬提起違約之訴,而應提起侵權之訴以最大化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計算賠償時,死亡賠償金應適用城鎮標準。

在去年眾多校車事故中,最受關注的莫過于甘肅正寧縣和江蘇豐縣的校車事故了,故以下計算以該兩地為例。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項目[10]的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具體的數額計算依照《人損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

如果校車事故導致受害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實際或將來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

如果導致受害學生死亡的,賠償項目主要涉及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若有搶救費用則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賠償。死亡賠償金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統一計算20年;甘肅正寧縣受害城鎮學生的為14969元/年[11]*20年=299380元、農村學生的為3870元/年[12]*20年=77400元;江蘇豐縣受害城鎮學生的為22944元/年[13]*20年=458880元、農村學生的為9118元/年[14]*20年=182360元。[15]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死亡學生中有戶口或經常居住地為城鎮的,應統一適用城鎮標準;[16]如果有受害學生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標準高于事故發生當地標準的,從高標準計算。[17]

一種意見認為,由于校車事故通常發生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受害的基本都是農村孩子,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筆者認為此做法是不公平的。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補償死者的“收入損失”,[18]故以其生前與經濟收入、支出最密切的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依據區分農村和城鎮兩標準;從上述的“從高標準計算”規定,也可以看出這一立法原意。這樣的區分法,雖然有“同命不同價”的嫌疑,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情的、也有法理依據的。但對于在校車事故中死亡的農村孩子,也以通常的標準確定其住所地為農村,繼而適用農村標準賠償,既不公平也違反了上述立法原意。這些農村孩子由于“撤點并校”被迫到離家較遠的城鎮上學,其日常開銷與城鎮孩子是沒有區別的。城鎮學校不會像《人損解釋》那樣,區分城鎮和農村,對孩子的學雜費、餐飲費等開銷采取不同的收費標準。所以,在確定這些農村孩子的住所地,應當以“與經濟最密切聯系地”為原則確定經常居住地,而不必拘泥于“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繼而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六個月。江蘇豐縣校車事故賠償的喪葬費為40505元/年[19]/2=20252.5元,甘肅正寧縣的為29588元/年[20]/2=14794元。[21]

所以,在不考慮搶救費用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按照2010年的標準計算,江蘇豐縣和甘肅正寧縣校車事故死亡學生的家屬至少分別能得到529132.5元和364174元的賠償額,[22]該賠償項目僅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三項。

 

三、甘肅正寧縣和江蘇豐縣兩政府主動協調賠償值得贊頌,賠償金額也算合理,但甘肅正寧縣政府強行將保險賠付計算在損害賠償金中的做法有欠妥當。

(一)賠償方案

據報道,甘肅正寧縣“11·16”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相關賠償標準,政府部門擬定對每一名遇難人員賠償人身保險、優撫救助金共計43.6萬元。部分參加了商業保險的遇難幼兒及受傷幼兒的賠付金額已經通過“綠色通道”撥付到正寧縣支公司。[23]而江蘇豐縣校車事故的賠償方案,根據受害者家屬和豐縣政府簽訂的協議顯示,為省市縣三級政府補助18萬元、孩子安置費2萬元、家屬的精神損失費5萬,另外再按照江蘇省國民經濟標準進行補償20年共25.2萬,累計每個遇難家屬將得到50.2萬元的賠償。[24]

(二)保險性質

對于以上政府作出的賠償方案,筆者認為部分是值得商榷的。盡管江蘇豐縣政府的賠償項目與法律規定的有所不同,但總額也僅略少于侵權賠償數額,也算合適。而甘肅正寧縣政府的43.6萬元分為人身保險賠償和優撫救助金,若上述的36.4萬人身損害賠償相當于優撫救助金,那么人身保險賠償即為7.2萬元。如果受害學生購買的人身保險賠償大于7.2萬元的話,那么甘肅正寧縣政府就有把受害學生的保險賠付費用替代人身損害賠償的嫌疑,是極為不妥的。

人身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權主張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險人死亡,又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死亡或喪失、放棄受益權的,保險金則依《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變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政府不是受益人,其無權決定將保險金歸在賠償金內。另外,從法律性質上講,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即只要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事實便會產生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無關。而且,人身保險不存在超額賠償問題,與侵權責任之間沒有替代關系,計算侵權賠償時不應把保險金算進去。[25]所以說,甘肅正寧縣政府混同了侵權法律關系(或客運合同關系)和保險法律關系,將保險賠付費用當成侵權賠償款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四、政府應對校車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法理基礎

政府應當為校車事故負責,因為“政府在保障學生安全方面是第一責任人”[26]。政府推行“撤點并校”行動,大量的小型農村中小學校被撤掉;同時,政府對校車或者住宿的投入又遠遠沒有跟上,[27]導致了大量的農村學生被迫乘坐安全、技術條件達不到校車標準的“校車”,這必然加大校車事故發生的偶然性。即便政府不投入校車,最起碼其負有對校車安全的監管職責;但現實中由于監管不到位甚至是無監管,“報廢車上路”、“超速超載”、“司機無資質”、“醉酒駕駛”等現象大量涌現,讓校車事故的爆發成為了必然!所以,政府理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具體依據

在具體責任承擔上,校車安全問題涉及到教育、公安、交通等多個部門,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哪個部門對校車負有監管職責,更未見在校車事故發生后有哪個部門作為責任主體承擔其相應的責任。鑒于目前校車問題已經引起國務院的關注,監管職能和責任承擔問題將在未來逐漸得到明確。

2011年12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了由政府領導并協調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校車安全負有各自領域內的監管職責。[28]雖然這只是草案,但可以看出,加強校車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各政府部門是未來的立法方向。部分地方政府部門也作出了響應的行動,如今年2月14日,成都市教育局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并聯合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部門對校車安全狀況進行抽查。[29]事實上,成都市教育局、市交管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曾在2009年聯合下發《成都市教育系統校車安全管理規定(試行)》,[30]對校車安全的監管作出了規定。

在《校車安全條例》等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出臺后,或者之前也有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監管作出過明確規定的,若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沒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導致校車事故的發生,受害者及其家屬是有權依照該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其賠償的。

(三)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

在校車事故中,產生了政府行政責任與侵權人或違約人民事責任的混合,對此情形下的賠償責任分擔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學界中存在著以下三種觀點:1、“民事窮盡說”,認為國家賠償是一種最終的救濟制度,受害人通過民事救濟無法得到賠償時可要求國家賠償,因為“只要國家機關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并因此導致其損失,且權利人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受償的,我們就認為存在國家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31];2、“行政先行賠償說”,認為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賠償全部損失,后行政機關再向民事侵權主體追償,或者先尋求國家賠償,不能完全填補損害的再依民事賠償解決[32];3、“份額責任與附帶程序說”,是“由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行政機關的責任份額,判令行政機關賠償相應的損害”[33],“行政機關責任和第三人責任并存”[34]

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也沒有統一的做法,比較偏向第三種觀點,如2001年最高院曾作出《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指出“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但該批復過于簡單,且沒有區分民法與行政法上責任、違法性和賠償范圍等實體方面的不同性質,也沒有考慮兩種訴訟的管轄、訴權等程序方面的銜接,而且還可能出現賠償大于實際損失的情況、或者因為民事責任人無法賠償而使受害人實際得到的賠償遠遠不足的局面,所以存在很大的問題。

第二種做法雖然能更好地保護受害者權益,但有顛倒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主次位置的嫌疑,畢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還是民事侵權或違約,行政不作為僅為間接原因;而且這樣的規定使受害人本應承擔的求償成本全轉移至國家身上,這對國家及國庫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對民事責任人來說,求償主體由平等的民事受害主體變成了強有力的國家,是不公平的。

相比較而言,筆者更支持第一種觀點。先民后行的做法,可以避免基于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間的差異而可能產生的理論和實踐上的困境,又切實體現民事賠償的“填補損失”的性質和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主次關系,平衡了民事責任人與受害人的訴訟地位;對于類似校車事故中侵權人無力承擔賠償的情形,先民后行的做法體現的是國家救濟的補充性,受害者在民事賠償不足時最終也能得到切實的國家賠償。雖然該做法在受害人能夠得到切實的民事賠償后,存在行政機關逃脫責任的嫌疑,但綜合來說是比較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甘肅正寧縣、江蘇豐縣校車事故善后處理中,當地政府主動出面斡旋、解決賠償問題,為各地政府在處理校車賠償問題上樹立了一個很好的榜樣。當然,我們更希望的是中央和各地政府切實加強對校車的投入和監管,盡量避免再發生類似的悲劇,還孩子們一條安全的上學之路。

本文已發表于《廣州律師》2012年6月第三期(總第38期)



*  程躍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律協醫療法律委員會主任。

** 梁結文,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中山大學法律碩士。

[1] 廣南貧困縣有公務車433輛 無一輛校車.云南網.

[2] 云南省丘北縣教育局:孩子上學還是徒步更安全.

[3] 江蘇徐州校車翻側事故專題.

[4] 盤點:2011年特大校車事故.來源:鳳凰網.

[5] 法制辦公布《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法制辦網站.011年12月11日

[6] 在校車事故中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不單是學生,還有司機、同車教師.甚至還有校車外的人員,但本文的關注點主要是學生,其他情況暫不討論。

[7] 因這里已經較為詳細介紹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以下第二部分關于賠償項目及計算問題的介紹就不再涉及該項目了。

[8] 如2004年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第六條規定,(一)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00元(含本數,以下類同)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

又如2005年9月江蘇省發布的《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 由于上文已介紹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項目,故此部分不再提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11] 關于甘肅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來源:《甘肅日報》.2012年01月26日

[12] 關于甘肅省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來源:《甘肅日報》.2012年01月26日

[13] 關于江蘇省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民經濟綜合處. 2011-07-08

[14] 關于江蘇省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民經濟綜合處. .2011-07-08

[15] 因為“上一年度”的標準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個統計年度,按通常情況是指2011年,而上述江蘇省公布的最新相關數據為2010年的。從目前江蘇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的態勢可推知尚未公布的2011年的相關數據應該比2010年的高,如果按2010年兩數據的增速分別為13%和13.5%來預算,賠償額分別應該為596544元、246186元。下同。

[16]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17] 《人損解釋》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18] 最高院民一庭 編著.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應[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65,司法解釋采“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損失的賠償,同時采用“定型化賠償模式”。

[19] 2010年江蘇省職工平均工資及指數.江蘇省統計局.

[20] 甘肅省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中國工傷損害賠償網..2011-10-20

[21] 這里的數據都是2010年的數據,如上述死亡賠償金江蘇標準的分析,尚未公布的2011年數據將更高。

[22] 由于筆者是支持以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所以這里的總數是城鎮標準計算出的總數。

[23] 甘肅正寧校車事故賠償方案:每名遇難人員將獲43.6萬元賠償金.來源:人民網-甘肅頻道.2011年11月18日.

 

[24] 江蘇校車事故賠償50.2萬/人 家屬被要求盡快簽協議.來源:中國經營網.2011-12-16.

[25] 程躍華,梁結文.溫州動車事故理賠芻議.廣州律師[J].2011年8月第四期(總第33期).第44頁。

[26] 朱永新在騰訊“兩會問道--如何保障校車安全”專題的講話.2012年3月2日

[27] 事實上,我國教育經費的投入一直排在世界末尾,基礎教育學生人均投入僅僅是世界水平的二十五分之一。除了投入少,在投入分配上又極不合理,體現為“重高校、輕基礎、重城市、輕農村”的特點,農村基礎教育的經費極少,更別說那些偏遠山區了。試問面對如此可憐的教育經費,農村孩子能上學已經不錯了,又如何奢望坐上名正言順的“校車”呢。

[28]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負責……”

[29] 成都夯實校車安全監管工作近期抽查校車安全狀況.新華網-四川法制. 2012-02-15 14:02:19.來源:成都日報

[30] 同2

[31] 馬懷德主編. 國家賠償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50-51。

[32] 鄧志偉.行政不作為引起的國家行政賠償責任與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競合處理初探[J].法律適用.2007年第3期

[33] 馬瑋瑋.行政不作為賠償責任的認定[J].山東審判.2005年第2期

[34] 楊小軍.怠于履行行政義務及其賠償責任[J].中國法學.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