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委托協議(范本)
2011/2/16 0:00:00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甲方)與
案委托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代理,現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為甲方代理人。受聘律師可安排其他律師或助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
二、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專業判斷,客觀地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托事項。
如委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應負責另行委派律師接替。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甲方應當積極、主動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存在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行政調處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四、甲方根據規定可以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托關系。但律師報酬費用不予退還。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的,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當事人一方提出和解的,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或出現明顯的工作錯誤,代理費應全部退回甲方。
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
1. ;
2. 。
七、代理人在辦理本案中廣州市外的交通、食宿、差旅費用及必要的辦案費用,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
(1)實報實銷;
(2)由甲方先行支付人民幣 元包干。
八、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1)一審(或仲裁、行政調處)代理費用為人民幣 元,于本
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
如需二審,且二審繼續由乙方代理,二代理費用按一審代理費減半收取,該費用于甲方確定上訴之日起三日內或明確獲知對方當事人上訴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
(2)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訴訟(或仲裁、行政調處)代理費用人民幣 元;
甲方應在 之日起三日內再支付乙方代理費人民幣
元/按 比例提成人民幣 元。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二審結束后(包括一方當事人撤訴、雙方和解、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終止。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可以另行修訂。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