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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要武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寶潔、絲寶公司專利無效糾紛
2011/1/18 0:00:00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05)一中行初字第151號

    原告丁要武,男,漢族,1948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蘇省泰興縣曲霞鎮吉明村八圩一。

    委托代理人王昌蓀,男,漢族,1938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魏公村小區19號樓4門9號。

  委托代理人李東輝,上海市一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王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絲寶精細化工(武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經濟開發區沌口小區絲寶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梁亮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麗麗,女,漢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富士康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劉延喜,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康誼(昆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千燈鎮。

  法定代表人郭正澈,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冬濤,南京天華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夏平,南京天華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

  第三人林添大,男,漢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廣東省順德市容桂區鳳祥大街9號。

  委托代理人李麗麗,女,漢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廣州三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富士康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劉延喜,廣東三環江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廣州寶潔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河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羅宏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曉舒,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要武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的第64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495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05年1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絲寶精細化工(武漢)有限公司(簡稱絲寶公司)、康誼(昆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簡稱康誼公司)、林添大、廣州寶潔有限公司(簡稱寶潔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要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昌蓀、李東輝,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耿博、王穎,第三人絲寶公司和第三人林添大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麗麗、劉延喜,第三人康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平及第三人寶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曉舒、葛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專利復審委員會第6495號決定系就絲寶公司、康誼公司、林添大以及寶潔公司針對丁要武享有的專利號為97243110.1、名稱為“乳液泵防進水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

  日本專利特開平8-84944(簡稱對比文件1)公開的噴嘴頭111(相當于本專利的押頭),活塞桿 20(相當于本專利的連接導管),花冠126(相當于本專利的汽缸蓋)。在噴嘴頭111上設有管接頭111b,在花冠126的中央設有一個通孔,所述噴嘴頭111通過其上的管接頭111b套接在活塞桿20的上端,花冠126通過其上的通孔套接在所述活塞桿20的下部上。在花冠126的通孔的孔壁上位于該花冠與所述活塞桿20相配合處沿所述活塞桿的外壁向上延伸形成一個與花冠126連體的并且高出該花冠上平面的裙狀密封片126a(相當于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由此可見,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被對比文件1所公開,且兩者所屬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所以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

  對比文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2的下述附加技術特征:所述押頭上的管接頭設有內管和外管(111b),在所述內外導管之間設有一可讓所述防進水導向套管(126a)插入的置于活塞桿(20)和外管(111b)之間的管形凹槽(44)。該結構與權利要求2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比,區別僅在于“所述內管的外徑與所述連接導管的外徑相等”,但這屬于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也已被申請案號為85207019的臺灣專利公報(簡稱對比文件2)中的附圖2、附圖3所公開,所以權利要求2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并沒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也沒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2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的圖2所公開,由于本專利和對比文件1、2屬于同一技術領域,所以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很容易將兩者結合起來,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3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被對比文件2的圖2、圖3所公開,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權利要求2不具有創造性的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4不具有創造性。 

  針對原告所述的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對連接導管構成一圓筒約束,而對比文件1附圖7中的裙狀密封片126a呈裙狀,不能形成對活塞桿20的圓筒約束的問題,第6495號決定認為,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沒有對防進水導向套管的形狀進行限定,所以原告所稱 “防進水導向套管為圓筒形”的主張沒有依據。

  基于上述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495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無效。

  原告丁要武不服該決定,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

    一、第6495號決定在程序上不符合《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違反“請求原則”,在林添大、寶潔公司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將林添大提交的對比文件2與寶潔公司提交的對比文件1組合在一起來評判本專利的創造性;林添大提交的證據應僅用于評判本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而專利復審委員會卻將其證據用來評判本專利的創造性,超出了林添大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此外,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不同請求人分別提交的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1進行組合來評判本專利權利要求2-4的創造性,而未給原告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了《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5節關于“聽證原則”的規定。

    二、第6495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

    1、對比文件1中的裙狀密封片126a的形狀呈裙狀(近似喇叭形),除密封片的上端口外,其余部分并不能與活塞桿外壁接觸,容器內外的氣壓平衡由活塞桿設置的通氣槽28和容器內的換氣孔30組成的間斷式補氣換氣機構進行。由于活塞桿上設有通氣槽,如果裙狀密封片是“沿活塞桿的外壁向上延伸”,則裙狀密封片上在對應通氣槽處就有縱向凸條嵌入其中,將導致噴嘴頭111的上下移動以及旋轉受到限制,使分配器無法使用,因此,裙狀密封片不能“沿活塞桿的外壁向上延伸”。

    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套于連接導管的外壁并利用兩者之間的縫隙直接平衡瓶內、外的氣壓,這樣,防進水導向套管才能夠沿連接導管的外壁向上延伸。由于防進水導向套管對連接導管的上下運動起著導向作用,因而,防進水導向套管必然具有一定的長度且與連接導管之間的縫隙很小,能起到很好的防進水功能。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在結構、功能、效果等方面均與對比文件1的“裙狀密封片”截然不同。

    2、本專利是在現有乳液泵的基礎上加設了一防進水導向套管,現有技術中的乳液泵連接導管均為空心圓筒形,而沿該連接導管外壁向上延伸形成的“防進水導向套管”必然是圓筒形,這是公知的常識。另外,從字面上也可清楚得出上述結論,如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辭海》對“管”一詞的解釋是“指細長的圓筒形物”。結合權利要求1的記載內容,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完全能得出以下結論:“防進水導向套管”是指具有防進水和導向功能的套于連接導管外壁的細長圓筒形物。可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已對“防進水導向套管”的形狀進行了明確、清楚地限定。

    3、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在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產生的技術效果方面均存在本質的區別,兩者不屬于專利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所稱“同樣的實用新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對比文件1而言具有新穎性。

    4、對比文件2不能用于評判本專利的創造性。而對比文件1公開的噴嘴頭上的管接頭111b只有一層管壁,并沒有外管與內管之分。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并沒有被對比文件1所公開,而且也不能從中得出任何技術啟示。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創造性。

  5、在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3具有創造性。在權利要求2、3具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4也具有創造性。

    綜上所述,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第6495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

  一、關于本專利的審查程序是否違反《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

    1、林添大和絲寶公司均在2004年4月2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無效程序中意見陳述書》,均表示將自己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與寶潔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合案審理。由此可見,林添大和絲寶公司均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和寶潔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合案審理的請求。雖然口頭審理沒有在一起進行,但是將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合案審理并無不當。

    2、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節依職權調查原則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情況下,林添大提交的對比文件2公開了從屬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而將這一證據公開的內容來結合寶潔公司提交的證據3-1得出權利要求2-4不具有創造性的審查結論是符合《審查指南》的立法本意的,這樣處理案件更能符合公平公正及時高效的行政要求。

    3、原告認為第6495號決定不符合“聽證原則”的觀點不能成立。雖然本案的口頭審理沒有在同一時間進行,但是在不同的口頭審理中,不同的無效請求人均結合自己提交的證據與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4作出了對比,原告也針對請求人的意見作出了相應的答辯。也就是說原告在作出決定之前是針對林添大提交的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內容是否披露了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作出過答辯的,完全符合“聽證原則”。由于對比文件1已經完全公開了本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以權利要求1已經不具有新穎性。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已經被對比文件2所公開,對比文件1、2和本專利均屬于同一技術領域,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其結合起來無需花費創造性勞動,所以認定權利要求2-4不具有創造性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4、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采用的常規技術手段,并不是本專利對現有技術作出的改進,第三人提出的多份證據均公開了此技術內容,所以將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結合到對比文件1中無需花費創造性勞動。

    二.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穎性

    關于原告對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裙狀密封片126a的形狀和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形狀存在著差別而不能破壞本專利新穎性的觀點,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盡管裙狀密封片126a的形狀是上端直徑小,下端直徑大,但兩端直徑的差距不大,整體上是一“管狀物”。并且在權利要求1中對防進水導向套管的形狀并沒有嚴格限定為上下端直徑完全一致的圓柱體,應理解為此處采用的126a裙片管狀物的防進水套管均在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之內,并且兩者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達到的技術效果均相同,所以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495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6495號決定。

  第三人絲寶公司、林添大和寶潔公司認為:

  1、第6495號決定程序合法

  絲寶公司曾于2004年4月2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無效程序中意見陳述書》,請求與無效請求人寶潔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合案審理,由此可見,兩陳述人提出了合并審理的請求,因此,本案合案審查程序合法。

  《審查指南》賦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權存在請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使合議組不能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得到有意義的審查結論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對請求人未提及的理由進行審查的職權。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依職權組合林添大提交的對比文件2、寶潔公司提交的對比文件3來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并無不當。

  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轉送文件,已經將第6495號決定依據的理由告知當事人,在口頭審理中,各請求人均結合自己所提交的證據與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4做出了對比,原告也針對請求人的意見作出了相應的答辯,當事人也有對轉送的文件以意見陳述書的形式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第6495號決定符合聽證原則。

  2、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有新穎性。

  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的結合,并沒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也沒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且權利要求2所揭示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慣用的技術手段,所以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2不具有創造性。

  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是顯而易見的,并且對比文件2的圖2明顯公開了該技術方案,所以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3不具有創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4的技術特征同樣已被對比文件2的圖2、圖3所公開,所以在權利要求1不具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4不具有創造性。

  3、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諸多陳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原告為了回避權利要求書的技術特征已被完全公開的事實,增加了一些并沒有記載于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也沒有記載在說明書中的內容,超出了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其次,本專利說明書提到現有技術已經解決了平衡瓶內外氣壓的問題,本專利的目的僅在于在汽缸蓋的通孔內增設防進水導向套管,以防止乳液泵進污水的問題。而原告在起訴狀中夸大了本專利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同樣超出了本專利的保護范圍。

  第三,原告認為對比文件2不能用于評判本專利的創造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比文件2的公告日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因此對比文件2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據此,第三人絲寶公司、林添大以及寶潔公司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495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丁要武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6495號決定。

  第三人康誼公司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495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6495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名稱為“乳液泵防進水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于1997年12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于1999年4月14日被授權公告,其專利號為97243110.1,專利權人為丁要武。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為:

    “1、一種乳液泵防進水機構,它包括一只押頭,一根連接導管和一只汽缸蓋,在所述押頭上設有一個管接頭,在所述汽缸蓋的中央設有一只通孔,所述押頭通過其上的管接頭套接在所述連接導管的上端,所述汽缸蓋通過其上的通孔套在所述連接導管的下部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汽缸蓋的通孔的孔壁上位于該汽缸蓋與所述連接導管相配合處沿所述連接導管的外壁向上延伸形成一個與所述汽缸蓋連體的并且高出該汽缸蓋的上平面的防進水導向套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乳液泵防進水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押頭上的管接頭是由內管和外管兩管構成,所述內管的外徑與所述連接導管的外徑相等,在所述內外導管之間設有一可讓所述防進水導向套管插入其內的管形凹槽。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乳液泵防進水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導管的上端外徑收小形成一個管接頭。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乳液泵防進水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導管通過其上的管接頭插入設在其上端的押頭的內管內,使上述兩者連成一體。”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現有技術的乳液泵,為了能在出液時平衡瓶內外氣壓,在所述氣缸蓋和連接導管之間需要留有凹陷的間隙,因此在使用時,污水往往會積在所述的間隙中并沿連接導管管壁進入乳液瓶內,污染瓶內的乳液。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要提供一種既能平衡瓶內外氣壓又能防止污水進入乳液瓶內的乳液泵防進水機構。本專利的乳液泵防進水機構,只在所述汽缸蓋的通孔內增設有一防進水導向套管,即能防止所述乳液泵進污水的問題。本專利對所述押頭和連接導管也作了簡單的改進,這種改進無需增加零件和成本,也不影響瓶內、外氣壓等性能。

    針對本專利,康誼公司分別于2003年3月6日及2003年6月20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六份證據,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規定。

    2003年7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康誼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口頭審理。

  針對本專利,林添大于2004年1月17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三份證據,其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新穎性的規定。其中對比文件2是申請案號為85207019號的臺灣專利公報,公開日1996年10月11日。

     針對本專利,寶潔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新穎性、創造性的規定,并提交了五份證據,其中對比文件1為日本專利特開平8-84944及其譯文,公開日為1996年4月2日。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容器用的按壓型分配器,其發明目的在于防止水等向容器內侵入。其中圖7所示的技術方案包括噴嘴頭111,活塞桿 20,花冠126。在噴嘴頭111上設有管接頭111b,在花冠126的中央設有一個通孔,所述噴嘴頭111通過其上的管接頭111b套接在活塞桿20的上端,花冠126通過其上的通孔套接在所述活塞桿20的下部。在花冠126的通孔的孔壁上,位于該花冠與所述活塞桿20相配合處,沿所述活塞桿的外壁向上延伸形成一個與花冠126連體的并且高出該花冠上平面的裙狀密封片126a,裙狀密封片126a的上端位于凹部42開口端的上方,并且與活塞桿滑動接觸。活塞桿20上設有通氣槽28,其作用是通過按壓噴嘴頭在活塞的通氣槽與裙狀密封片間產生換氣用的間隙。

    2004年5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寶潔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口頭審理。

   針對本專利,絲寶公司于2004年2月24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新穎性、創造性的規定。絲寶公司共提交了八份證據。

  2004年6月2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林添大和絲寶公司分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口頭審理。林添大在口頭審理中要求以絲寶公司提交的證據作為自己的證據使用。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林添大及絲寶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分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無效程序中意見陳述書》(下稱證據1),其中記載,根據合案審查原則,對一項專利權提出多個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盡可能合案審查,其中所有的請求人均為當事人,因此林添大及絲寶公司均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各自的無效宣告請求與寶潔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合案審理。對于證據1,專利復審委員會未轉送給原告。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原告針對林添大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下稱證據2),其中原告將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4與對比文件2公開的技術方案進行了對比分析,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4相對于對比文件2具有新穎性。

   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做出第6495號決定,宣告97243110.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

   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陳述,其在決定使用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2-4的創造性時,未將這一結合方式告知原告。

   上述事實有本專利授權說明書、第6495號決定、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證據1、證據2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一、 關于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是否符合聽證原則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5節規定,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應當給予審查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針對審查決定所采用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即審查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在通知書、轉送文件或者口頭審理過程中已經被告知過審查決定所采用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

  在第6495號決定中,專利復審委員會采用寶潔公司提交的對比文件1和林添大提交的對比文件2結合的方式評價權利要求2-4的創造性。寶潔公司和林添大均未要求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作為自己的證據使用,也沒提出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結合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被告在決定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結合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時,未將這一情況告知原告,原告當然也就無從就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對本專利權利要求2-4創造性的影響陳述意見。在被告采用了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結合的方式,最終認定權利要求2-4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被告的上述作法顯然違反了《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剝奪了原告在無效程序中全面陳述意見的權利。因此,原告關于被告違反聽證原則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第6495號決定中以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結合的方式對本專利創造性的評價均因在程序上的不當不能成立。

  二、 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關于新穎性的爭論焦點在于,對比文件1中的裙狀密封片126a是否相當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進水導向套管。

  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技術方案相對比可以看出,二者技術領域相同,均涉及一種乳液泵機構。本專利在所述汽缸蓋的通孔內增設防進水導向套管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防止污水進入乳液瓶內;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技術方案設置裙狀密封片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一也在于防止污水進入瓶內,因此,二者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防進水導向套管沿所述連接導管的外壁向上延伸,與所述汽缸蓋連體,并且高出該汽缸蓋上平面;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裙狀密封片也與汽缸蓋連體,并且高出汽缸蓋上平面,其區別在于,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沒有限定具體的形狀,而對比文件1的裙狀密封片是在高出汽缸蓋平面時開始向活塞桿傾斜,而在低于汽缸蓋平面時垂直向下,二者均是采用高出汽缸蓋上平面的方式,防止污水沿連接導管(活塞桿)流入乳液瓶內,對比文件1的裙狀密封片為本專利所述套管的一種具體形式,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技術方案相同。并且,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技術方案所要達到的技術效果均是防止污水進入瓶內,避免污染瓶內液體,因此,二者的預期效果相同。

  針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套管的形狀以及補氣結構不同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上述對裙狀密封片的描述,即使按照原告的理解,防進水導向套管與裙狀密封片的形狀也實質上相同,這是因為裙狀密封片僅在高出汽缸蓋部分向活塞桿傾斜,而在低于汽缸蓋部分仍是原告所稱的圓筒形狀。原告所稱防進水導向套管與連接導管之間有間隙這一技術特征在本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附圖中均無記載,不是本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防進水導向套管在本專利中所起的作用僅是防止污水進入瓶內,本專利說明書中未明確其還有平衡瓶內外氣壓的作用。即使按照原告的理解,本專利的防進水導向套管具有平衡氣壓的作用,但是,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技術方案中,當裙狀密封片處于通氣槽位置時,與活塞桿之間產生間隙起到補氣的作用,而本專利的導向套管與連接導管之間存在間隙的補氣方式,與上述裙狀密封片與通氣槽之間存在間隙的補氣方式也是等同的;并且,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裙狀密封片由于在汽缸蓋以下部分也是圓筒狀形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導向作用。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由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技術方案的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也相同,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新穎性的規定。

  三、 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2-4是否具有創造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如上所述,雖然第6495號決定采用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來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不符合聽證原則,但是,由于被告認為權利要求2不具有創造性的另一理由為,權利要求2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屬于本技術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因此本院仍將對這一理由是否可以破壞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進行認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2為獨立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在所述內外管之間設有一可讓所述防進水導向套管插入其內的管形凹槽”,相當于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的空間44。至于權利要求2所述的管接頭由內管和外管構成,內管的外徑與所述連接導管的外徑相等這一技術特征,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將押頭與連接導管更緊密地連接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在對比文件1的圖7所示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容易想到的。比如,對比文件1的圖4所示技術方案也公開了一種連接導管與押頭采用套管連接的方式,因此權利要求2所示技術方案沒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鑒于第6495號決定對本專利權利要求3和權利要求4的創造性評述不符合聽證原則,因此本院對本專利權利要求3和權利要求4的創造性不再進行評述,應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對權利要求3、權利要求4的創造性進行評價。

  綜上所述,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495號決定違反聽證原則,應予撤銷。原告丁要武的部分起訴理由成立,其關于撤銷第6495號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4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就第97243110.1號“乳液泵防進水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儀  軍

                    代理審判員   江建中

                    代理審判員   劉曉軍

  

                   二 O O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書  記  員  佟  姝